“2016年度公司仍将亏损且不存在盈利的可能。”*ST昆机(600806.SH)日前斩钉截铁地在公告中说道,由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若2016年仍然亏损,公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自爆亏损的实属少见,而自知会被退市还坚持说自己亏损的,这觉悟,啧啧啧....等等,我好像遗漏了什么! 


*ST昆机公告称,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去年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的问题。进一步发现自2013年以来,公司存在存货不实问题、费用少计问题、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和控股子公司存在“多账套”及票据涂改等重大财务违规问题。从目前已公布的情况看,涉及金额已经上亿元。


更令人惊讶的是,*ST昆机公告提到,“鉴于本公告重大事项所涉内容将影响公司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可能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负,从而出现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五年亏损的情形。”


令小编不解的是,财务造假跨度长达四年,为何选择此时对外披露?


有知情人士对媒体透露,最初发觉存货有问题的时间是今年1月底,发现人员则是瑞华审计人员(2013、2014年度是毕马威),刚开始涉及的存货数量很少,为谨慎起见(不得不谨慎呀,作为本土第一大事务所,都上了好几次黑名单了,好丢人!),瑞华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盘查,然后查出来这么一个大BUG! 


值得注意的是,*ST昆机财务黑洞曝出之前,公司管理层发生了一次不小的调整。


1月18日,*ST昆机董事长王兴、总裁常宝强双双提出辞职。随后在2月中旬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中,王鹤接任王兴履新*ST昆机董事长一职,彭梁锋接任常宝强担任*ST昆机董事、总裁一职。


需要理清的事实是,*ST昆机本次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主要都是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是在上市公司前一任管理层任上。


那么问题来了,前任管理层和新任管理层谁会为此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首次提出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二字最为引人注目。这意味着,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同时,尽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新任管理层不需要承担前任作孽的后果,但是如果存在严重过错的除外。


 


类似案例


 


一方面,*ST昆机一旦确定2012年至2016年连续五年亏损,则在财务指标上可能触及退市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本次财务违规事件上升至财务造假层面,监管部门的态度可能更为严厉。 


不过,在A股过往财务造假案例中,也有类似*ST昆机的情形,即在扣除财务违规等行为虚增的利润后,公司连续五年出现亏损。 


这一案例就是南纺股份(600250.SH)。2012年,南纺股份因涉嫌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南纺股份被认定为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3.4亿元。在扣除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后,该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连续五年亏损。


此后,南纺股份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证监会的处罚结果中,公司被给予警告和50万元罚款,其他涉及人员被给予警告及3~20万元之间的罚款。 


倘若参照南纺股份的处理方式,*ST昆机直接退市的风险似乎不大。然而,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上任之初就多次强调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态度。2016年博元投资和欣泰电气的强制退市,也向市场宣告了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今年“两会”前后,刘士余、姜洋等多位证监会高层均对外表达出正在修改和完善退市标准的消息,*ST昆机的命运更多将被掌握在监管层的手中。


此外,*ST昆机存在的另一大难题是A+H股两地上市。港股市场目前没有“ST”和强制退市制度,但因为被质疑造假而停牌,甚至清盘退市的事件时有发生。*ST昆机假若在A股被强制退市,其H股何去何从尚无先例。


  


课本知识


 


小编做出上述判断是有依据的,看课本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二)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第14.1.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触及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触及第13.2.1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触及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四)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3.2.1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