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包括20家私募债券基金、88家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私募证券和股权等各类基金220家,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规模14.8%。




























检查结果暴露合规问题



















有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3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机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等违规问题;


190家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等问题。




























监管部门采取处理措施



















1、相关证监局对83家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相关证监局对6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规问题的私募机构立案稽查,并对其中4家私募机构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相关证监局将涉嫌违法犯罪的8家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门,并对其中6家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




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律师提醒



















一、各位私募管理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




1、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推介行为要合规,不要在官网或其他公开途径公开发布相关基金的产品认购流程、投资项目详细介绍、产品说明等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3、不承诺保本保息,不要通过与相关基金的投资者签订《基金回购协议》等协议,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最低收益;




4、在自行销售基金时,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七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段和段律所 宋辉律师提醒: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很重要,只有强化合规,才能防患未然,在合规过程中如有疑问,要及时处理,切勿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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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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