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因遭到前妻勒索1000多万元,绝望之下跳楼自杀,在网上激起万千议论。苏享茂作为一名成功的IT创业者,究竟下错了哪几步棋导致最终走上绝路呢?又能通过怎样的保单规划方式来避免悲剧发生呢?

一、事件回顾

先说这WePhone软件,这是一个能让用户通过软件向其他WePhone用户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手机应用,其运营主体是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苏享茂,在2012年创立。

这样一个IT创业男是怎么会走上自杀的绝路呢?我们来看下他在自杀前夜在Google+上留下的网贴:

最终导致苏享茂自杀的原因是那份“离婚协议书”,男方已给了前妻翟欣欣位于三亚的一套房以及660万现金,但女方坚持要求在120天内给付剩下的340万元,否则每天利息10万元。

在整个事件中,前妻翟欣欣抓住苏享茂两点:一是有漏税行为,要举报他;二是说WePhone软件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暗示会通过所谓的在公安局的舅舅让其产品下架、罚款。

最终,苏享茂终于不堪重负,跳楼自杀了!

事情发生后,网友对前妻翟欣欣骂声一片,甚至创造了网络新词“欣欣像蓉”,意指和马蓉事件联系起来,集中火力在对翟欣欣的指责上。

但是,苏享茂自杀并不能给这件事情画上一个句号,他的离世没有给他父母和家人留下任何财产,只留下了悲伤和后续繁杂的事件处理,毕竟离婚协议上的欠款还需要偿还,和翟欣欣的官司很可能要打。

而这些事情,他没有处理好,却留给了他的家人。从这点来看,是绝对不可取的。在对他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浮生君从保单债务隔离角度,来讲解一下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二、代位求偿权

在苏享茂稀里糊涂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前妻翟欣欣就变成债权人了,除去苏享茂已经清偿的部分,还剩余340万元待还。

首先,我们需要假设翟欣欣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性,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嫌疑,这个浮生君会在后面说。但是在这个协议没有被推翻的情况下,翟欣欣作为苏享茂340万元的债权人是合法的。

那么苏享茂所欠债务,会要父母或者兄弟偿还吗?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债务在法律上是隔离的,所谓“父债子还”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有一种情况,可能需要苏享茂的亲朋好友来偿还:就是如果他生前存在借钱给父母、兄弟或者朋友的情况,这时候前妻就可以提出“代位求偿权”

比如债务人B欠债权人A340万元已到期,债务人C欠债务人B(此时为债务人C的债权人)20万元已到期,而债务人B未向C索要这20万,此时债权人A可以申请“代位求偿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C偿还给债权人A这20万。

但如果债务人B是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笔理赔申请权是可以对抗债权人A的代位权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如果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中人寿保险就是其中一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B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债权人A是没有资格代为行使理赔申请权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这条规定并不是为逃债的人提供便利渠道,而是充分保障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如果保险受益人存在债务的话,虽然债权人不能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但是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直接求偿权

因此,在这次事件中,即使苏享茂拥有一份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单,仍然难逃被追债的困境,并非“保险避债”的最佳方式,只能成为其“缓兵之计”。

三、如何筹划保单债务隔离

要让保单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准确的说只能实现“相对隔离”,因为债务人本身的债务是不可能通过保险来避债的,而我们设计保险要实现的目的是确保保险金受益人与债务人隔离,从而确保保险金不会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1、投保人选择

年金险产品的投保人应选择负债可能性低的人,寿险产品在投保人上可以不用特别设计,但在受益人上要加倍注意

在实务操作中,一个家庭一般是以先生或者太太作为投保人。如果是寿险产品的话,这样设计问题不大,因为寿险是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但要注意受益人填写:

如果受益人未填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如果被保人有债务的话,保险金需要先偿还其债务,这样就没有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

如果以配偶作为唯一受益人,且没有第二受益人,也是存在不小的问题的。因为配偶是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如果被保人身故,配偶领取了保险金,配偶并不能免除代替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保险金并未起到债务隔离作用;

如果以配偶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子女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则在被保人身故,领取保险金的时候,配偶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可以提出放弃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而由第二顺位受益人来领取,这样是能起到债务隔离作用的。但这里存在配偶故意逃避偿还债务的情况,如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配偶的行为;

最佳的方式是以子女或者父母作为受益人,这样可以合理利用法律,实现债务隔离,无需为被保人、投保人的债务负责。

如果是年金险产品,由于一般年金险都有较高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利益的,这样就有可能对投保人的负债产生威胁

如果投保人是企业主,万一因经营不善出现负债,那么他自己投保的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就有可能会被要求偿还债务!

所以年金险产品最好不要选择负债可能性大的人,而应选择其父母或者子女作为投保人。

而企业主一般年金险都是大额保单,保费如果直接交于父母或子女来缴费,可能也会造成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失,比如被投保人滥用保单贷款、现金价值领取等权利,还有就是父母做投保人时,一旦身故,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遗产处理。

针对这两个问题,企业主可以通过“附条件赠与协议”“公证遗嘱和遗赠的”方式来进行规避。

2、受益人选择

寿险产品的受益人,在前面已经说了,应该指定子女或者父母为受益人。

而年金产品天然具备债务隔离的优势。

比如企业主或者企业主的父母作为投保人,以企业主的子女作为生存受益人,那么子女只有申领年金的权利。

万一子女负债,由于保单本身不属于子女的财产,不会作为清偿财产,但却仍能为其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来保障生活。

如果子女没有负债的话,投保人可以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灵活为子女安排保单利益的领取。

3、低现金价值产品的利用

如果未能合理设计投保人、受益人,导致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那么他的保单会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根据就在于保单拥有现金价值

如果保单相关利益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那么保险合同是不能被解除的。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明文规定。

这时候,如果这张保单是低现金价值的,就能起到很大作用了。受益人可以以较低的现金价值代价,换得高杠杆的保额保障。

因此,投保人在规划时,如果担心债务风险,可以有倾向性的选择高额定期寿险或低现价的终身寿险

4利用保单贷款权利

对于现金价值高的产品,投保人可以合理利用保单贷款权利,使保险资产负债化,降低保单的净资产,这一点对于企业主非常重要。

现在的保单一般可以贷款现金价值的80%。

比如一款终身寿险,保额有1000万,现金价值为300万,如果没有进行保单贷款的话,在面临债务清偿时,受益人需要支付300万的对价,才能保住这份保单。

而如果投保人进行过保单贷款,则这张保单的净资产为=300-300*80%=60万元。受益人只要支付60万元即能保住这张1000万保额的保单。

四、苏享茂的选择

在这次苏享茂被前妻逼迫导致自杀的事件中,苏享茂作为创业IT男,从草根变为行业精英,但在财产保障、人身保障、婚姻财富管理、债务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意识非常淡薄,也导致了最后这样的悲剧结局。

作为高净值人群,其实他很容易被翟欣欣这样的“有心之人”给盯上,从结果来看,翟欣欣很可能是骗婚团伙的,之前她就有一个短暂的婚姻,最后也是以对方赔偿20万了结。

因此,高净值人群尤其需要做好自己的财产管理工作:

(1)苏享茂可以在创业有成时便购买终身寿险,受益人可以写他父母,待有子女后可以再更改受益人为子女。

这样即使婚后他出了昏招,签订了那么离婚协议,导致负债累累,那么在2年后选择了自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也可以将高额保险金留给他父母,而且该保险金债务隔离,父母无需为其债务负责。

这里之所以有2年的要求,是因为寿险产品都有2年内自杀免责的条款

(2)婚前可以购买一份大额年金保单,投保人为其父母,保费可以通过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的方式转给父母来投保,生存受益人填他自己。

这样保单财产是属于父母的,又通过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的方式约束了投保人的权利,保证了保险收益归自己所有。

这样,当苏享茂发生了债务问题时,保单作为父母的财产不需要被清偿,而苏享茂作为生存金领取受益人仍然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有资金、有时间和翟欣欣去耗。

(3)从离婚协议上的内容来看,翟欣欣提出的1000万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她威胁苏享茂以达到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那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把他逼上绝路的离婚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合法,他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用选择这最后一条绝路!

嗟乎!叹乎!

本文总结:1.保单债务隔离是“相对隔离”,受益人本身的债务是无法免除的;2.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不能被代位求偿;3.可以通过投保人选择、受益人选择、低现金价值产品利用、保单贷款利用等方式来实现债务隔离;4.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重新分割,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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