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爷:“小钟老师,最近看到你们同事又去上市公司行权啦?”

小钟老师:“是呀,最近我们投服中心的小伙伴前往上市公司,集中行使了股东查阅权。”

冯大爷:“股东查阅权,这是个什么权利呀?”

小钟老师:“冯大爷,您还记得咱们以前讲过的知情权吗?”

冯大爷:“记得!知情权就是我们股东有权知道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情况,比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公司经营团队情况之类的。”

小钟老师:“没错,因为一般投资者很少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主要人员,所以投资者获取公司各方面情况的主要途径是被动地接受上市公司公开告知的行为,法律上将上市公司的这种公开告知行为叫做信息披露。投资者阅读定期报告也好、临时公告也好,都是被动地接受上市公司的信息。除此之外,我们知道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得上市公司信息。

而我们说的股东查阅权,来源于《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赋予了我们另一种主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方式。因此,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行使查阅权,前往上市公司现场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希望能帮助上市公司及早发现并改正包括三会运作在内的治理问题,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自2017年8月以来,我们投服中心已查阅了上市公司41家,覆盖上海、广东、安徽、重庆等12个地区。”

冯大爷:“你们在查阅中有遇到过哪些问题呢?”

小钟老师:“首先,是三会运作问题。董监高缺席股东大会,尤其是独立董事多次缺席股东大会屡见不鲜;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对参会人员姓名、议案审议经过、股东建议及答复等记录不全;会议程序不合规,未推举计票人、监票人或未完整记录姓名,对股东参会资格审查不严;档案保存环节不完善等等。

其次,是公司章程不合规。一是上市公司章程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二是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侵害投资者利益。”

冯大爷:“那上市公司对股东现场行使查阅权怎么看呀?”

小钟老师:“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配合查阅,认真听取投服中心指出的问题并承诺及时落实整改。但也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不配合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投服中心主要是现场告知并提出完善建议,针对少数上市公司采取发送书面的股东建议函。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司法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冯大爷:“我明白了,今天又学到了新的权利知识,谢谢小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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