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6年间,威海银行不良贷款率一路上扬,分别为0.46%、0.70%、0.97%、1.42%,同时,关注类贷款亦明显上升



文 | 《投资时报》记者 刘佳昕



近两年来,城商行争相冲击IPO,不断有城商行在资本市场亮相。目前,国内城商行实现上市的共15家,其中A股7家,H股8家。



几家欢喜几家愁。以总部位于山东半岛东部的威海银行为例,其亟待通过上市缓解资本金“饥渴”,却因监管处罚和诉讼的牵累,上市之路并不平坦。



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威海市商业银行总资产1863.39亿元,同比增长23.18%;资本充足率12.30%,较上年减少2.4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9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91%。



威海银行预披露招股书显示,该行拟赴上交所上市,发行不超过13.9亿股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约55.62亿股,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资本金。截至招股书披露日,山东高速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该行19.67亿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7.15%,为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冲刺IPO补充资本金



既然谋求上市,少不得需要一些亮眼数据助力。



2013年至2016年间,威海市商业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3.24亿元、33.91亿元、37.34亿元和39.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82亿元、12.53亿元、15.8亿元和16.33亿元。两项指标均呈上扬。






该行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净收入,不过,利息净收入的贡献比例已逐渐下降,业务结构也有所调整。



数据显示,2013至2016年,威海市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分别为21.79亿元、28.68亿元、31.05亿元及33.38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3.74%、84.58%、83.17%及83.56%。



另外,存款总额为708.44亿元、795.37亿元、931.23亿元、1105.15亿元,同期贷款总额为404.99亿元、445.51亿元、523.22亿元、585.22亿元。



2013年4月初,威海银行在山东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接受银河证券上市辅导。此后,威海银行陆续展开两轮分红送股及一次规模达7.72亿股的增资扩股,总股本由28.09亿股增至41.71亿股。



从股东上来看,目前山东高速集团直接持有威海银行16.5亿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9.56%;其控股子公司山东高速股份持有其3.17亿股,占总股本的7.59%。也就是说,山东高速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威海银行47.15%的股份,为该行控股股东。威海市财政局及中国重汽集团则分别持有该行17.67%、16.28%的股权。



虽然IPO还在路上,不过在2017年6月,银监会已同意威海银行发行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亦补充了该行的资本金。




不良率连续上升



近年来威海银行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张。2013年至2016年底,其总资产为1005.46亿元、1173.48亿元、1512.78亿元、1863.4亿元,4年间增长了85.33%。



不过与此同时,该银行不良率也在不断上升。



2013年至2016年,威海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86亿元、3.14亿元、5.06亿元、 8.33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46%、0.70%、0.97%、1.42%。



显然该行资产质量不容乐观,尤其是关注类贷款大幅攀升。数据显示,威海银行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其关注类贷款分别为5.80亿元、12.21亿元、15.91亿元,与贷款总额的占比分别为1.30%、2.33%、2.72%,上升明显。



威海银行招股书显示,一些特殊行业存在贷款风险。截至2015年末,威海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高达14.60亿元;“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达23.32亿元,占贷款和垫款总额4.46%。



“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集中于钢铁、造纸、印染、焦炭、铜、化工、化纤及电力等八个行业。国家经济形势、行业环境、政策等若发生变化,可能对贷款质量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受诉讼案件拖累



《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刚进入A股IPO排队名单的威海银行就遭遇监管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016年5月31日,威海银行青岛分行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而遭到银监会青岛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该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处罚情形包括: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是贷款发放出来之后,并未投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而是存入保证金账户开立了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来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企业用自有资金提供保证金,若由银行贷款充当保证金,这说明贷款用途是不合规的。



事实上,银行之所以会选择“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是在此过程中,贷款以保证金的形式,又变成了银行的存款,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存款规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增加了承兑手续费,同时减少了吸收与衍生存款同等数量原始存款而支出的巨额营销开支,还可以利用承兑及贴现拥有的信用放大功能来调节存贷款规模以及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



有研究认为,银行不惜违规操作,与银行考核机制关系密切。大多数银行为尽快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过度强调业务规模、利润等粗放型指标,对其分支机构及员工的绩效考核基本上也是与利润、存贷款规模等指标挂钩,而票据业务以其成本低、风险相对较小、收益实现快、调节灵活、具有多重考核绩效等特点,极大地刺激了业务人员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



威海银行2016年年报显示,截至去年底,该行作为原告且争议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共17件,涉案金额62532.98万元。该行称,这些案件均属于正常业务纠纷,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截至去年底,没有该行作为被告的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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