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金融现象调查”系列报道之十




专家建议,网贷监管可从现金贷借款人甄别、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对违法违规的互金平台加强惩戒四方面着手








文 | 《投资时报》记者 田文会




网贷自诞生以来,在方便借贷和融资的同时,也对监管能力提出考验。




最近现金贷风波出现后,监管部门迅速出台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并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监管虽然积极作出应对,但如何让新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更主动和有效,也是急需探究的课题。国外的一些监管方式,或许也可以作为借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建议,可以从现金贷借款人甄别、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对违法违规的互金平台加强惩戒等四方面完善网贷监管。




网贷监管可从四方面入手




最近,现金贷和网络小贷等领域密集出台了监管政策,对行业作了强力规范。




对于网贷的监管,邓建鹏建议目前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




一是强化现金贷借款人适当性控制。邓建鹏表示,现金贷过去快速跑马圈地,风控不完善,钱借给不该借的人,而且出现包括裸条在内的恶性事件。借款人不合适,有些利益方可能利用这一点出现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监管部门应制定适当借款人标准。




对此,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借款人标准不好界定,可以一面加强借款人教育,让其明白借贷过程中的权责、义务,另一面,贷款机构可以查询央行征信数据以规避风险。




二是应加快网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邓建鹏认为,很多借款人通过网贷和现金贷进行多头借贷,平台公司可能也不知晓。这个问题很严重。借款人虽然在一家平台借款不多,但各家平台总借款可能是一个大数,易引发恶性事件。




据媒体报道,由央行主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联手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此前有望获得央行个人征信牌照的试点机构共同出资筹建的“信联”(正式名称为“百行征信”)即将成立。该平台旨在将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的“征信空白”人群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归纳在一起。“信联”也将把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建设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进来。




三是网贷也应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在邓建鹏看来,若现金贷和网贷不进入征信系统,有些借款人有欠账无所谓的心理,还有少数借款人可能因此故意借钱不还。邓建鹏认为这是基础性的东西,有必要作强化监管。




无疑,对于网贷机构来说,能够查看借款人全面信息对风控的有效性最大,终极目标或许是“信联”也能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或者与央行征信系统联通。




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金平台应加强惩戒。邓建鹏认为,对于包括砍头息和费率超过36%等情况,银监会和互金协会应开放举报维权平台,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外监管经验镜鉴




监管架构对金融业的监管效果也有很大影响。




就金融体系监管架构来说,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建立单一监管机制,赋予欧央行更高的权利。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也扩大了美联储监管范围,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监管架构和制度对应监管对象的特点或变化,欧盟单一监管机制是因应其包括金融在内的一体化,而且欧洲一直是全能银行。此前监管架构割裂导致的监管空白加重了金融危机。不过单一监管也存在机构庞大及货币政策功能和监管功能区分的问题。




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实施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及“沃尔克规则”,加大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防火墙,增设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另外美国仍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各州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伞形监管和典型的“双重多头”监管体制。




金融体系监管架构,与具体某一个行业的监管架构,会有所区别。




具体到网贷方面,欧美是怎么监管的呢?




美国要求网贷平台注册成证券经纪商,认定其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因此网贷平台由证监会(SEC)监管,重点关注网贷平台信息披露。




同时,美国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各州的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借款人权益保护。




在英国,P2P网贷监管机构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4年,该局制定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被视为全球首部针对P2P网贷制定的监管法规。




网贷监管如何架构?




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仍然是分业监管,虽然金融控股和综合经营业务已越来越多。




在网贷方面,91金融创始人、董事长兼CEO许泽玮认为,陆续出台的所有监管政策都是围绕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而来,非常成体系。




《指导意见》由央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其中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监管作了更具体分工,其中银监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此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也是由银监会牵头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备案。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邓建鹏曾撰文表示,之所以作双头安排,可能原因是,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上千家银行,要监管数千家网贷平台,力不从心。因此,需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不过,他与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后也发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行网贷监管事务,存在一定难处:一是各地具体金融监管部门不完全统一;二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性质各有千秋;三是许多地方存在编制少、人手少、技术手段不强等情况;四是《暂行办法》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存在不统一。




邓建鹏表示,双头监管制下,需防止责任推诿、统一权责,以及进行有效协调。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单一监管对于监管效率以及被监管企业发展有利。基于单一牌照类型的单一监管机制可以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同的监管框架和条件,这可以有效地支持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这样的机制还可以很大地缓解和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使国家受益。




不过,对于多头监管是否有责任不清的问题,许泽玮对记者表示,作为从业者,没觉得有问题,但是任何的好的改革意见都是对市场有利的。银监会和金融办的工作人员一起去进行现场监管,也没觉得有问题,而如果所有的金融服务机构都用同样的借贷牌照,那对于监管来讲就会更加容易了。数据方面,监管部门可以共享,网贷平台的数据,一般会同步传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如果这些数据能够同步到银监会和金融办,这将是在未来形成单一监管机制的良好举措。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联合发起人曾光也对记者表示,目前这个监管架构纵向和横向都有,原来是纵向的银监会和银监局,现在把地方金融办积极性也调动起来,同时,由风险整治办来协调。




目前,央行设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设有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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