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17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报送截止日期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私募基金产品季度信息更新情况。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要求私募投资基金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足够时间落实有关工作,保障增值税缴纳和信息报送工作顺利开展,协会将2017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报送截止日期延长至2018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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