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原管理层成立平台公司与原大股东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诸多纷争的关键点,甚至直接影响此后原管理层与新晋大股东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合法性。若《协议书》并不合法,那么原管理层所谓的“激励”主张都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获得支持


文 | 《投资时报》记者 苏慧


0.5元,对于一家A股上市公司又能产生多大影响?


仅就总部位于江苏徐州的科融环境(SZ:300152)来说,区区0.5元在公司新晋大股东与原管理人员之间掀起的风浪着实不容小觑。可以说,近年来围绕这家在中国环保产业颇有名气企业所爆发的绝大多数争端,根源均在于该笔买不到半根冰棍的蝇头小钱。


事实上,这0.5元可看作科融环境部分原高管向上市公司新晋大股东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丰利”)索要的“每股激励”。在其所持股本无限放大下,所谓“激励”的合计额度已高达11550万元。


但关键在于,科融环境现实际控制人对此高额“激励”并不认可,而该公司原管理层则坚持应履行此前协议内容。近年来,双方在诸多层面展开了你来我往的“较量”。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该如何认定?在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何频现动荡?原管理层与公司前后两任大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有何关联?前者竭力主张履行的两份协议(《协议书》和《框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诸多纷争关节究竟隐于何处?


《投资时报》记者日前梳理纷繁芜杂的各种信息后发现,科融环境原管理层成立平台公司与原大股东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已成为诸多纷争的关键点。这甚至将直接影响原管理层与新晋大股东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合法性。




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协议书》的签订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主体上,都存在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地方。一方面,科融环境原管理层与原大股东在《协议书》中约定,前者将获得后者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部分收益,不过,如此“激励”不仅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高管不能从大股东处领薪的规定,亦涉嫌操纵股价;另一方面,自然人贾红生在签订《协议书》的甲乙双方中都占据重要位置,他既是科融环境原控股方六名一致行动人之一,又是该公司原董事长,以如此双重身份深入其中,无疑让上述《协议书》的合法性大打折扣。事实上,贾红生还在后续《框架协议》的签订中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界资深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协议书》并不合法,那么原管理层所谓的“激励”主张都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获得支持。至于《框架协议》中提到的0.5元“激励”,丰利方面则认为没有任何现实依据。


实际控制人变更


科融环境是中国一家新型综合性环保节能服务商,拥有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2010年12月,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成为江苏省唯一一家上市环保企业,同时也是环保部重点关注和支持的环保企业。2016年6月22日,由毛凤丽掌舵的私募公司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利财富”),正式接手了这家颇具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


科融环境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显示,2016年6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杰能科技(现更名为“徐州丰利”)37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天津丰利持有徐州丰利100%股权,为后者全资控股股东,并由此间接控制科融环境29.46%股份。同时,由于丰利财富持有天津丰利100%股权,自然人毛凤丽持有丰利财富64.29%股权,因此,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自然人毛凤丽。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PE 上市公司”这样的并购组合并不鲜见。大势影响下,曾以环保、健康等投资见长的丰利财富,无疑寄希望于以此种模式做大做强实体企业,实现双赢结局。


然而,就在上市公司逐步进入新阶段之时,麻烦随之而来。与包括上市公司原董事长贾红生在内十余名管理层人员之间的纠纷,已让丰利这个新晋大股东疲于应付。


表面上看,在天津丰利间接控股科融环境后,上市公司管理层经历了一番大换血,对于一家刚刚经历过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此动荡显然很难施以正面评价。但是,对于新晋大股东来讲,换人或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一切矛盾的源头则始于一份上市公司原管理层与原大股东于2016年初签订的激励《协议书》。这份曾经被隐匿于科融环境目前实际控制人毛凤丽视线之外的文件,成为了其能否顺利交接上市公司并对公司未来经营施行应有权益的胜负手。


《协议书》涉嫌操纵股价?


《投资时报》记者在徐州丰利方面提供的一份《协议书》中看到,2016年1月,科融环境原大股东杰能科技与贾红生等13人(包括贾红生、李贵蓉、彭育蓉、单庆廷、谢伟、马振跃、吴永胜、朱德明等)出资设立的上海曲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曲梅)签订了一份管理层激励《协议书》,该《协议书》具体约定了三个层次的内容。


协议约定,“以科融环境股价5.76元/股为锁定价,此锁定价对应的杰能科技所持科融环境股票的市值为锁定市值,后续杰能科技所持科融环境股票的市值为即时市值,如即时市值高于锁定市值产生增值,则上海曲梅获取杰能科技减持股票市值增值部分的50%;如果即时市值小于锁定市值,市值缩水,则上海曲梅不获取市值相关收益。”


上述协议又表明,“该激励方案每三年为一个减持期间单元,每个期间单元内减持科融环境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由杰能科技决定并负责实施。杰能科技减持科融环境股份后10日内,将上海曲梅应获取的股票市值增值收益支付至后者指定账户。”


而管理层方面(激励对象)需支付的对价则包括三点:其一,激励对象6年内不能从科融环境离职;其二,激励对象若在方案实施期间触犯刑律将被取消参与资格,后续可获取的增值收益归其他激励对象所有;其三,在协议生效期间,激励对象只能领取50%薪酬。


简单来讲,该《协议书》的核心内容为:在科融环境股票价格涨至一定金额之上时,杰能科技将进行部分减持,而减持获利部分,由上海曲梅作为管理层成立的特定平台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获利。


对于如此激励方式,天津丰利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认为该《协议书》涉嫌操纵股价。


他表示,该《协议书》双方就未来的股价进行约定,以托高股价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并通过减持实现,明显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性规定,涉嫌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该行为若严重,将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劵、期货市场罪”。


事实上,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一直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之一,严厉查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已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尽管其《协议书》尚未到期,但从内容来看无疑是违反该规定的。”该律师如是表示。


此外,《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在签订《协议书》的甲乙双方中,自然人贾红生都占据重要位置。


作为上市公司科融环境此前的控股大股东,杰能科技设立之初,自然人王文举、贾红生、裴万柱、陈刚、王永浩、侯国富等6人就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此6人于2007年5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书》。在该协议书解除前,上述6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杰能科技57.82%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而另一方面,上海曲梅被认为是科融环境管理层成立的平台公司,参与上海曲梅的管理层,涵盖了上市公司应向公众披露的高管人员。其中有6人,包括贾红生、谢伟、朱德明、吴永胜等是杰能科技的股东。而贾红生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可以看到,贾红生既在上市公司任职,又实际控股上市公司,可以说在签订协议的双方中都有参与决策权,如此身份不由让外界怀疑其促成《协议书》签订的根本动机。


业内资深人士向《投资时报》记者表示,作为上市公司高级雇员,公司高管不仅应受劳动法律关系调节,还需要受证券法律法规约束。而上市公司管理层组成平台公司和大股东以股权激励为名签署获取额外利益的协议,涉嫌违反一系列法律法规章程。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如果造成损害,将要负刑事责任。此外,贾红生等还涉嫌违反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控股大股东处领薪的规定。原杰能科技大股东则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大股东若利用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相互融合的关系,合谋操控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应该被坚决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丰利方面代理律师表示。


被胁迫的《框架协议》?


从《协议书》中可以看到,杰能科技与上海曲梅之间签署协议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而在《协议书》约定的第一个三年周期内的2016年6月22日即出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这一重大变化,于是科融环境相关管理人员即以上海曲梅为主体,主张向天津丰利行使该《协议书》承载的权利及义务,《框架协议》亦由此而生。


《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8月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原股东将按《协议书》约定与上海曲梅分享股权转让收益,而支付义务则转让给天津丰利,在每股4元的股权转让款外,天津丰利还需按每股0.5元(税后)的价格向上海曲梅累计支付11550万元(税后)。


在具体打款额度及方式上,框架协议约定了两条条款。第一条表明,贾红生会在收到25%的款项即2887.5万元(税后)后负责完成科融环境公章交接,并配合完成科融环境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第二条则约定剩余75%的款项的支付将另签协议。


据一位本次交易的知情人透露,丰利方面提出的方案是原股东方最满意的,一方面对原股东方没有绑定限制,另一方面也承接原股东对管理层的激励承诺,然后才进入细节谈判。


但据丰利代理律师透露,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从一开始就并不认可这份《框架协议》中商定的内容,但为了能够实现上市公司公章等事物先行交接,天津丰利方面被迫以借款的名义支付有关人员2887.5万元。此后,因后续8662.5万元款项的支付未能协商成功,上海曲梅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天津丰利方面也针锋相对展开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时报》记者查阅这份框架协议时发现,该协议并没有加盖天津丰利的公章,只有张永辉(天津丰利原法人代表、时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和姚东(时任丰利财富副总、科融环境董事)的签字,以及贾红生等原管理层人员的签名。而据科融环境内部相关人员透露,天津丰利与杰能科技之间的收购等一干操作事项亦均在张永辉和姚东主导下完成。目前,张永辉和姚东因勤勉尽责和忠诚义务未履行到位已相继被解除上市公司相关职务。


由于《框架协议》签署双方身份复杂且牵涉巨大利益,因此,该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署乃至是否另有利益交换仍未可知,但是从细则分析,该《框架协议》涉嫌触犯多项法律法规禁区。


一项协议之所以能够签订,就在于通过这个协议,各方都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需要。从《框架协议》可以看出,上海曲梅要求获得每股0.5元、共计11550万元的利益,并且首付2887.5万元,而其唯一对价即为“贾红生负责科融环境公章交接,并配合完成科融环境的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这表明,上市公司控股方为了获得科融环境的手续交接,必须先行付出2887.5万元的代价。


业内资深人士表示,通常情况来讲,上市公司工作交接或工商变更属公司内部事务,有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工作程序,但科融环境的工商交接却需要与第三方签约来完成,这并不合常理。可以看到,在《框架协议》中上市公司公章等正常的工作交接已成为原管理层组建的第三方公司的有偿交换条件,成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暴露出新的控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没有形成股权关系控制,权利依然被原管理层把持,成为其获取利益的条件。“这显然违法并涉嫌犯罪。”丰利代理律师表示。


不过,有相关知情高管表示,2016年8月9日天津丰利将2887.5万元打入原董事长贾红生指定个人账户的前提是贾红生辞去董事长一职。该高管同时否认天津丰利被迫以借款名义支付的说法。


但有一点事实确凿无疑,即在签署《框架协议》时,上海曲梅签约人之一的贾红生身兼数个关键职务。彼时,他既是科融环境的董事长,也是原杰能科技的六名控股一致行动人之一,更是上市公司收购时的洽谈负责人。丰利方面代理律师强调,《框架协议》的签订很大程度上是其利用职务便利的结果。据悉,贾红生已因职务侵占罪被正式起诉。


莫名其妙的0.5元激励


事实上在丰利方面看来,更主要违背常识的情况出现在文章开始提到的0.5元“激励”上,关于科融环境原管理层索取的11550万元巨款,前者认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0.5元”一说最早出现于《框架协议》中,具体表述为“杰能科技原股东为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意将间接转让科融环境股票按照每股0.5元(税后)由贾红生13名上海曲梅合伙人分享。具体操作为:天津丰利先向杰能科技原股东间接持有科融环境股票(23100万股)每股支付人民币4元(税后),在天津丰利收购完成杰能科技后,向贾红生等13名上海曲梅合伙人以23100万股为基数每股支付人民币0.5元(税后),即人民币11550万元”。


具体算法为:原杰能科技的转让股价以科融公司的股票每股4.5元(税后)计算,即,当时每股股价7.5元,减去25%企业所得税,再扣除20%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每股4.5元。其中,天津丰利先向原杰能科技按每股4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另外的每股0.5元(税后)股权转让款,合计11550万元则支付给科融环境原管理团队,以此兑现第一份《协议书》中的约定。


丰利代理律师认为,上述说法及算法“完全虚构且违反常识”。


他称,上述所称对重大资产转让的价格及其处置,没有任何书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中亦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完全属于杜撰。对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收购,其收购价格已经向社会公众完整披露,且收购行为已于2016年6月22日完成,不存在需要继续支付巨额收购款的问题。


至于有关7.5元到4.5元的计算公式,该律师亦表示“违反基本税务常识”。因为,税负的计算基数是双方协议支付的每股4元;所谓税后4元,是指收取每股4元转让款的股东,其应从中扣缴的所得税款及其他税负均由收购方支付,而与上海曲梅提出的所谓7.5元毫无关系。


此外,《协议书》与股权收购间毫无关系。


股权冻结股东损失惨重


据《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对于《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目前都在据理力争。在未能就8662.5万元达成有效协议的前提下,上海曲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基于上海曲梅的主张,天津市二中院已冻结徐州丰利所持有的科融环境2.1亿股股权,这一部分股票至今未有解冻。


“以八千余万元为诉讼标的,绝不至于将大股东所持2.1亿股股权全部查封”,丰利代理律师表示,在最高院刚刚颁布关于保全方面的司法解释之时,如此超额查封事实上对上市公司6万名股东影响巨大。


2016年10月31日查封股权当天,该部分被查封市值每股9.01元,共计18.9亿元。而科融环境流通股也仅7.1亿股,当日市值共计63.97亿元。由于该次查封,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融资及运营受到严重影响,截至该公司停牌前夕的2017年9月22日,科融环境大股东2.1亿股市值仅为14.13亿元,下跌4亿余元,公司总市值更是下跌16.19亿元,而这部分损失很可能将由6万余股民共同承担。


丰利代理律师表示,上海曲梅申请保全额度过大,目前,这一部分冻结股权已经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后续科融环境大股东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反诉,相关赔偿责任将由上海曲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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