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不成问题!


文/王飞强(新三板智库)


导读: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终于有了明确答复,今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增多,部分IPO企业出现了“三类股东”问题,鉴于其有特殊性,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等问题,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有主动清理的做法,考虑到“三类股东”对IPO政策和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非常慎重,经过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企业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此前股转系统邓映翎监事长就在11月22日的公开讲话上就提到了三类股东问题很快就有解决方案。邓映翎说,现在新三板有40多万机构投资人,三类股东水平极高,投的都是新三板最好的公司,新三板要建成以机构投资人为主的市场,如果不承认三类股东,新三板还能引进哪些机构投资人?目前股转系统正在积极跟证监会沟通。


如今证监会明确给了市场一个答复,1、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2、需纳入金融监管;3、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主体,存在“三类股东”的需提出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做穿透式披露,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在“三类股东”的持有权益方面进行核查;4、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以下为证监会公众号原文:


问:近期,有市场舆论反映,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请问发行审核中具体如何把握?


答: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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