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拥有一辆自己的私家车,早就从过去身份的象征变为准刚需了。

很多people敢不给自己或家人上保险,但是敢不给自己车子上保险的却几乎没有!(其实是种很怪的现象)

那么,你是不是认为你给新车上了保险,就即时生效了呢?是不是开出4S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就可以获得车险赔付了呢?

严格意义上来说,完全不是你想的这样!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又是这样!

有没有看糊涂?今日说保来给诸位解释解释。

准确的说,不管是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或者是今天说的车险,都不是即使生效的,而是在第二天零时生效。

你可以去翻看下自己的车险保单,时间一定写的是第二天的零时生效。

因此,你从买好车开出4S店,到第二天的零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其实是没有保障的。

但在现实中,如果真就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还真就碰上这么巧的事情了,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呢?我们来看个很有指导意义的实际审判案例。

一、实际案例

2012年6月2日16时许,一辆临时车牌豫A138G0号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是6月3日零时至2013你那6月2日24时,投保后该车由车主借给了被告夏某驾驶。

当天18时许,夏某驾驶小驾车在沿郑州市中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花苑人行横道处时,与原告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导致了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夏某经人行横道而未减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整个责任划分非常清晰,双方也没有意见。唯一的争议点就在于这部车辆的保险是否已经生效?根据保单日期,应该是第二天零时再生效。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6080.88元;被告夏某赔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和检查费7622.7元。

从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承保豫A138G0号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这么来看,车险好像是实时生效的?

二、解读

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对这一问题就有明文规定。各中资保险公司有两种方式可以让保单即时生效,一是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二是可以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年×月×日零时起”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但是,这个并不是强制规定,而且这条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效力,中资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执行。在这起案件中,豫A138G0号小型轿车的保单就并未特别约定“即时生效”。那最后为什么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了呢?

这个其实是有据可依的。

在中国保监会2010年对辽宁保监局的复函中,可以看到两个主要观点。一个是说“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要求。但第二个意思就很关键了,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有权利提出要求保单“即时生效”!

《保险法》第30条规定,当合同条款出险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这家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该没有向车主阐述这张保单能够选择“即时生效”,否则正常情况下车主都会选择“即时生效”。

由于保险公司没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按照有利于被保人的解释,认为这张保单自2012年6月2日16点投保起即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院最后判决的依据所在。

三、最后的思考

由于监管得力,目前中资财险公司在出售车险时,都会在“特别预定”栏加盖“即时生效”的公章,以充分保护车主的利益。

但是如果是在外资财险公司处投保的车险,很多都是不加盖“即时生效”公章的,万一在零点生效前出险,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提醒大家要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新车投保时,仔细审阅保险单上是否有即时生效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要明确向保险公司提出采取措施令保单立即生效!

这样,当你心爱的小车驰骋上路的时候,你的保障才是最充分的!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