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金融现象调查”系列报道之十一








文 | 《投资时报》记者  田文会




监管层在与金融机构创新的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产品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引导网贷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




创新和监管是一场永不休止的博弈。因此,市场监管应逐步向单一牌照发放过渡,即,监管主体为产品(各类个人贷款)或功能(如,贷款功能)。这样既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鼓励创新。而目前的情况下,牌照的发放还是基于不同的分销渠道、贷款机构的类型或业务所在地,这样会限制创新,同时也不能保证公平的行业发展环境,要知道,这两个因素都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创新最大的动力就是规避监管、规避制度。”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她认为,金融科技一个重要特点是创新非常活跃、速度非常快,使得法律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比如说制度滞后性和不完全性更为凸显。金融监管90%是法律问题,因此也会导致监管的滞后性和不完全性更为突出。




随着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越来越多地运用金融科技进行创新,监管也面临越来越大的考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副总裁、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朱民曾表示,金融正在发生的最大冲击和变化是在监管和法律方面,因为金融科技的出现,监管必须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近日,央行副行长易纲也表示,要加强统一监管,对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按统一规则监管。




行业内相关人士表示,如果一家企业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一直不断地推动金融服务的创新,那么这就意味着通过单一的监管框架,只需要运用基本的原则指导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运营,这样做将会一直刺激创新,而微观监管则起不到鼓励创新的作用。为了达到促进行业发展的效果,监管应该由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来统一进行解释和实施,而不是分散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专业人员来进行。




就网贷来说,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监部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机构监管。




一位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政府关系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随着网贷行业不断发展,问题多发,很多创新并不符合持牌贷款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比如,互联网的发展让贷款业务没有了任何地域限制,但是持牌的贷款机构通常不会提供这种无边界的贷款范围。由于冲破了地域的限制,网贷公司可以为遍布全国范围内的客户提供金融贷款服务,那么相比于传统的贷款机构,网贷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低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这样才可以尽量避免网贷公司给金融系统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而这可能会给实体经济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此前出台的监管措施,还不能让整个行业保持稳定,而只有拥有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才能为实体经济提供可持续性的服务。因此,近期监管层又出台了一些新措施,其中也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产品监管的加强。但这也仅仅是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新措施的第一步。




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产品监管和行为监管之间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李爱君表示,金融监管发展到今天,各国基本采取综合性监管模式。




综合监管大势所趋




在监管与金融机构创新的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上述目前主要的监管方式,先后顺序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产品监管。




李爱君表示,产品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并不冲突。监管方式、方法和内容的终极目标是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如果金融市场失去稳定,它可能会引发一场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正如2008年金融危机所证明的那样。金融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都是针对金融机构,防范其本身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行为监管则是建立在消费者保护的基础上,确保金融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李爱君认为,理想程度上金融监管的发展不仅要优先于行业的发展,也要反映出金融业本身的客观规律、特征并与金融结构相应。金融监管发展到今天,各国基本采取综合性监管,机构、功能、行为、产品等都要监管。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2015年撰文称,监管体制改革要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原则。功能监管是一种“横向”监管,是在混业经营环境中,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主要是防范监管套利,是按照金融业务的功能(而不是机构)实施的监管。




美国的功能监管也最终未替代机构监管。针对混业经营带来的新挑战,美国监管当局应对策略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功能性监管。




网贷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




网贷在发展过程中有些跑偏。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从机构、功能、行为、产品等全方位对网贷和现金贷加强监管。




其中机构监管的措施包括:暂停新批网络小贷公司等。行为监管包括:信息安全和隐私要求、禁止先行扣除费用等。功能监管包括: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产品监管包括:资管产品不得投资以“现金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




2017年3月,银监会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任何金融创新都应遵循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或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也是规范和整顿P2P网贷的基本原则。P2P网贷监管明确了备案为前提的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的基本监管框架。




前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监管层近期没明确表态增加产品监管和功能监管,但他认为实已增加,如前述《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如不增加应用场景,这个行业“扶助小微、扶助实体经济”的主要功能就无法完成。监管在这方面一些类似的举措,都是在保证这个行业按照初始定下的目标发展。




监管如何推动互金发展?




监管与行业及机构个体的发展也息息相关。正如之前李爱君对记者表示,在利益驱动下,企业在创新的尝试中,都是为了规避监管和规则。这应该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




而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过度监管会否将市场垄断到两三家参与者手中?服务于特定角色、地区或客户群体的公司数量将会减少,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可能导致在大体量机构失败的情况下产生更大的影响。




前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强监管下,几家独大的情况,相对来说会比较缓和,不会像某些互联网应用领域如打车出行滴滴一家独大。因为金融是一个大市场。2017年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2.8万亿元,而北京银行一家银行2016年贷款总额(余额)8999 亿元,主要市场还掌握在传统金融机构手中。这种情况下,网贷也谈不上一家独大。金融是第一行业,这个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即使像阿里、腾讯这样的企业,也只能从支付入手,才有现在的规模。其实金融还有很多形态和业态没发掘,不像共享出行,相应来说简单一些,金融太复杂,另外,行业山头多,实力强劲对手多。因此,应不会出现一家独大。




不过,该人士也认为,政策连续出台,网贷行业确实会出现一轮洗牌,很多资质一般、实力一般的企业可能会退出,或被并购掉。他表示,采用包括并购和劝退等手段来完成整个行业的优化、洗牌,或许也是监管选项之一。网贷平台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贡献少,造成的社会风险可能却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当然还是希望整个行业更好管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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