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生君今天要讲的这个话题,各位已婚人士不一定都用得上,绝大多数人也不希望用上,单身狗暂时更是不可能用上了!不过,关于离婚保险金给付问题可是个重要知识点,大家可以先get,作为知识储备。

关于离婚后保险金的给付,曾经是有过实际的案例的,并且引起过巨大的争议。我们先来看一看。

一、案例

2002年,钱女士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是10万,并指定受益人是其丈夫汪先生。

2005年初,钱女士和丈夫离婚了,没想到仅仅6个月后,钱女士因车祸身故。

钱女士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而知晓此事的汪先生也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发现在保单上,汪先生是钱女士唯一的身故受益人,且在双方离婚后,钱女士并未及时变更身故受益人。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保险公司究竟该将理赔金赔付给谁呢?

从保单上来看,保险金该赔付给前夫汪先生。

但从常理上来看,双方已经离婚,钱女士的本意应该与投保时的想法不同了,只是没有办法再去求证了。

最后,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将10万元理赔金赔付给了前夫汪先生。

虽然钱女士的父母对这种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大喊不公平,但是也没有办法,当时的保险法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权威的解释。

不过说句题外话,我也想质问下这位汪先生,你和前妻离婚了,本来就已经令对方家庭受到伤害了。离婚没多久,钱女士就出了车祸,说不定也和离婚造成的心灵创伤有关。你还好意思去拿这保险理赔金?

二、解读

自2015年12月1日起,这一问题将不再成为困扰,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有了指导性的解释,也就是很知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保险法解释(三)中,针对夫妻离婚后未更改受益人的情况,保险金如何给付有了权威的解释。

如果你去网上搜索保险法解释(三)的话,有可能会搜出来两个版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完全不一样。

在一个版本中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受益人与被保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则按约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如果依据这样的规定,钱女士和汪先生在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如果是依据约定的名字来给付保险金,则应该将理赔款给到汪先生,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没有问题。

在另一个版本中,则有相反的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和被保人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则认定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将按法定受益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钱女士和汪先生离婚后,即使钱女士未变更受益人,也应认定为未指定过受益人。这样,前夫汪先生不可能再领取到保险理赔金。有资格领取理赔金的是钱女士的父母、子女(假设有)、现任丈夫(假设有)。

如果以上三种关系的人都不存在的话,保险金给付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之所以网上会出现两个版本,是因为前一个版本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后一个版本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并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

因此,现行正确的审判标准,是依据后一个版本执行的,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则当作未指定受益人处理。

结合案例情况,钱女士父母是健在的,保险金应给付父母。这样的给付方式,也符合生活中的“常理”。

法律的进步,就是在一次次法律空白地带和不符合常理的判决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保险法亦是如此。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牺牲者,但同时也是促进法律条文完善的奠基者!

我是浮生君,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人。请关注我的财富号今日说保,让我把专业带给你!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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