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顾问对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

  (一)政府支持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

  2015年7月,保监会正式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迎来更大井喷。与此同时,新规也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互联网保险将满足新经济形态下的风险保障需求,真正带来蓝海市场,服务于经济发展,引领金融业变革。

  (二)人工智能技术降低互联网保险运营成本

  人工智能技术降低互联网保险运营成本,例如蚂蚁金服应用深度学习图像识别技术研发的“定损宝”,解决了对不规则车辆损伤进行识别的行业难题,用人工智能充当定损员的眼睛和大脑,通过算法识别事故照片,与保险公司连接后,几秒内就能给出定损结果,包括受损部件、维修方案及维修价格。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约案件处理成本,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同时还可以缩短了用户能够领到理赔款的时间,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三)“互联网+”模式的完善快速扩大互联网保险的市场规模

  与传统型保险形式对比,依托飞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云计算功能,互联网保险业对于客户反馈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回应,并且可以更加快速的办理顾客们的业务。这说明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企业能大大提升消费者对于保险服务的预期,不断刷新消费者的体验,使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

  二、不利因素

  (一)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虽然国家出台多部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仍然缺乏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2011年以后,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制度普遍缺乏权威性,且操作性较差。此外,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已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使得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容易出现漏洞。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进行运营和销售,保险机构和客户之间缺乏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也无法通过直接接触和观察去了解投保人的风险情况。再加上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保险机构在缺少客户信用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了解客户所提供信息的真伪,这使得保险机构对于客户风险水平的评估变得困难和不准确,会使保险企业面临理赔率过高的风险。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且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和其他电商类似,多是在传统销售渠道之外增添互联网渠道,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业态,没有改变现有的运营模式,也并没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出大批量的新的保险品种,目前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只是短期简单理财险、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简单标准化定期寿险、车险等,创新不足和同质化会使得线上销售的保险产品缺乏竞争力。

  (四)互联网信息安全仍需加强

  由于互联网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非常脆弱,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虽然互联网保险机构长期以来一直都很重视信息安全,但由于其拥有海量的个人和企业隐私信息,因此成为不法分子进行网络攻击的目标,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存在泄露和被篡改的风险。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保险的非现场监管仍处于空缺状态,对于互联网保险面临的网络风险和市场风险,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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