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问答

























根据大家近期在“智道金服合规群”反馈的问题,我们精选出以下22道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向大家展示。



























1、 股东出资比例调整,需要重新出一份法律意见书吗?




答:若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需要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若不涉及,则不需要。




2、 风控高管变更需要如何申报?




答:先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提交高管变更,然后在资管平台提交高管变更。




3、基金经理变更流程?




答:在资管平台【产品重大变更】的【基金业务变更】提交基金经理变更,并上传相关变更决议文件。



4、在变更投资经理时候出现这个提示信息,去年变更过几次都没出现这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呢?



答:若确定文档格式没有问题,可能是系统的原因,建议换个浏览器或稍后再尝试。




5、基金从业资格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般而言,取得基金从业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机构任职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申请即可。




6、 协会对这个年度审计报表有什么要求吗?只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就可以吗?




答: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没有特殊要求。




7、 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能兼任基金经理吗?




答:可以。




8、私募法规里有没有界定合格投资人的年龄上线?




答:没有。



9、已经申请了证券类私募牌照,还能申请股权类的牌照吗?




答:不可以。



10、托管机构作为基本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了基金合同,那私募管理人还要与托管机构签署单独的托管协议吗?




答:不同的托管机构有不同的要求。有些需要单独签署,有些不需要。一般来说,大多是不需要的。




11、目前备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还可以包括项目投资吗?




答:不可以。




12、根据深圳目前的政策,我们按基金业协会要求把经营范围删减成“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协会的反馈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



但我们现在公司名称不能变,所以经营范围里面含“股权”无法删,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跟工商局相冲突,改如何处理?




答:建议电话工商局,说明公司目前遇到协会反馈情形,与工商那边沟通删除。




13、投资者购买基金,协会要求提供打款银行卡复印件吗?




答:协会不要求。



14、 协会备案文件中的认购协议是盖章版原件吗?




答:一般而言是盖章版的原件扫描件。



15、协会对于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里需要设置投决会吗?




答: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属于必须要求。



16、协会现在是否允许一个人挂靠两个公司?




答:一个人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不能同时注册两家机构。



17、证券公司在职人员可以到私募机构兼职销售吗?




答:存在限制。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参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对董监高对外兼职也存在限制。



18、登记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最低要求多少人有基金从业资格,3个人可以备案通过吗?




答:3个人有从业资格是满足协会最低要求的。



19、有优先级LP、劣后级LP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备案吧?




答:可以。




20、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是不是也需要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双录等一系列流程?还是说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可?(合同对于份额转让的受让方没有特别具体约定,只要求满足合格投资者即可。)




答:建议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双录流程,或咨询协会。



21、《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第(五)点包括中基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吗?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答:不包括,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照适用本条第四项。



22、 私募证券如何依据《适当性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者确认豁免?自订制度可否?能否豁免冷静期及回访?




答:基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专业投资者有明确定义,故在确认豁免方面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即可;协会目前没有强制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回访,可豁免冷静期的投资者类型可参照《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类型如下: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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