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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就棚改专项债券发行的预算编制、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等进行了说明。这意味着棚改专项债券正式亮相。


至此,棚改专项债成为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之后,第三个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品种。业内分析表示,棚改专项债券的推出,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开前门”的又一重要渠道,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的重要一步,其未来的投资价值值得持续关注。


第三个市政项目“收益债”


2017年8月,财政部正式印发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印发该《通知》的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实际上,在《通知》正式公布之前,相关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试行办法已经有所公布。比如2017年5月和6月,财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分别印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为我国试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打开了大门。


随着本次棚改专项债券亮相,至此,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覆盖了棚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三大领域,而2017年深圳市政府发行了一期轨道交通专项债券(《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上述品种项目收益债券基本覆盖了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支出中的主要支出部分。


业内人士表示,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创新品种,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偿债资金来源也是棚改项目对应的相关收入。相较于一般的地方债,棚改债在偿债资金来源、期限、特殊条款等方面具有不一样的特征。


从28号文规定可以看到,棚改专项债券是“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中“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对此,天风证券研究表示,棚改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土地出让收入,这部分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配套商业项目的销售、租赁等专项收入,比如棚改项目经常可见安置住房配套的商铺和停车位的销售或出租收入,棚户区对应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地下综合管廊等资产的租赁收入等。


地方融资渠道“开前门”


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2017年,我国各类棚户区改造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需要的资金较为庞大。国务院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在这庞大投资中,棚改专项债的筹资将成为重要来源之一。


业内研究表示,棚改专项债的推出,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出压力有一定帮助,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券额度的使用方向。


28号文明确指出,棚改专项债发行目的是:“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对此,《金融时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有了棚改专项债券能较好地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时候资金运用的来源都比较清晰,募集多少、怎么募集、利率水平等等都会比较清晰,也有助于地方政府不断地改善其债务管理,使得其债务状况更加清晰,有助于更好地控制住那些隐性债务的发展。


实际上,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去几年,我国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的治理思路,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等,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业内分析表示,试点中国版市政项目“收益债”,是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前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合理的融资需求,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天风证券研究认为,通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具备完全合法合规的举债渠道,伴随着地方债务管理、正确政绩观的推行,有助于替代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渠道,地方政府投资与融资更加匹配。


棚改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自去年推出土储专项债与收费公路专项债后,二者尽管发行量不是很大,但依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相关统计显示,第一期土储专项债是北京市政府于2017年7月14日发行,发行总额90亿元,共发行5期,其中除了北京市朝阳区土储债的发债期限为3年外,其余均是5年。第一批收费公路专项债是广东省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发行,发行总额为63亿元,仅一期,期限为7年。截至2017年12月8日,土储专项债共发行237期,发行金额为2363.18亿元,收费公路专项债共发行23期,发行金额达430.04亿元。


那么,作为2018年专项收益债的一个创新品种,棚改债未来的发行和投资价值将会怎样?


天风证券研究表示,从投资的角度看,棚改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均强调“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实际上意味着,从法理上来讲,专项债券的偿债来源只有对应项目的收入,并不能完全蕴含地方政府的信用。但是棚改专项债和土储专项债具有周转偿还条款,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设置延迟偿还条款,均意味着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备明确的借新还旧能力,使得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仍然具有较强的兑付能力。


棚改专项债对险资另类投资影响的分析中表示,棚改专项债规模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低,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中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类股权计划、债权计划有相似性,但同时还具备了标准性,结构简单,现金来源较有保障等特点。棚改专项债发行后,险企将会逐渐加码投资,缓解资产负债久期错配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因此,该分析表示,不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棚改专项债本身来看,棚改专项债的发行将对险资涉及相关领域的另类投资业务形成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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