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在市场上引起广泛讨论的CDR试点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CDR的到来,离投资者又近了一步。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不过,个人投资者参与CDR交易是否有门槛设置,《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投资者保护章节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由交易所来完成,这也意味着沪深交易所随后还要就CDR投资的相关问题出台相关规定。

而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这也意味着CDR最早也要等到6月中下旬才能正式推出。但不论CDR是6月或者7月推出,A股市场的一大燃眉之急终于可以得以缓解了。

根据今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CDR其实只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试点企业”的专利。而《若干意见》对“试点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比如要求试点企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行业,且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不仅如此,《若干意见》更是只“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如此一来,目前仅有7家企业符合发行CDR条件,这7家公司是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以及在港股上市的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加上即将在香港上市的小米,符合CDR发行条件的公司也只有8家企业。可见,CDR只是少数高大上企业的专利。这也就使得CDR对于支持新经济类公司的上市融资缺少普遍性意义。 

虽然CDR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新经济类公司上市融资的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这也使得CDR推出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打了折扣。但对于A股市场来说,CDR最大的意义,就是缓解了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不包括小米,虽然符合CDR发行条件的公司只有7家,但除了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这两家国企之外,其他五家公司都是新经济的代表性公司,尤其是BATJ四家公司,更是市场公认的标杆性公司。这四家公司不能在A股上市,被视为是A股市场的一大痛点,甚至是A股市场的一种耻辱。它不仅让A股市场的投资者难以分享这些公司成长的果实,也是A股市场难以接纳新经济类公司上市的一个“铁证”。 

而这一次,CDR解决了BATJ不能A股上市的问题,这也是除去了A股市场的一块心病。通过CDR的方式,不仅A股市场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BATJ这种新经济的标杆性公司了,而且A股市场也可以更好地服务新经济类公司了,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A股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提升A股市场的良好形象。所以,尽管CDR只是缓解了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但对于A股市场的积极意义仍然不宜低估。 

当然,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虽然CDR解决了国内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BATJ的问题,但由于BATJ早已是万众瞩目的企业,在美国与香港市场上都有着不菲的溢价,因此,在回归A股市场的时候,其估值的高企将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投资者在投资CDR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即便是BATJ,投资者也不宜盲目追高。否则,中石油回归A股市场的历史就有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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