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较20171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而言,整体体现了监管呵护市场的预期:延长了整改期限,提高了流动性预期,呵护了银行理财的摊余成本法要求等等。但主要的如打破刚性兑付、禁止期限错配、引导长期资金进入到标准化市场、加强统一化监管等的思想相比征求意见阶段并无实质差异。

第一,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大幅超出市场的预期。考虑到非标资产的较长期限,对于其处置的过渡期是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前市场讨论的焦点。相比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予以激励,允许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但表示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当然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并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监管机构认可后实施。

资料来源:wind中信证券

第二,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明确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及监管。《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但同时要求托管核算、定期提供报告以及外部审核确认。

第三,放开具有公允价值和较好的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股票/债券)的杠杆,以及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限制。《资管新规》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放宽了原先《征求稿》中“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以及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的不能分级的限制,和银行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限制。

第四,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条件。《资管新规》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四个核心要素,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以和非标资产区别开来,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新规部分条款的放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规落地后对于市场情绪的冲击,但长期影响才刚刚开始,且影响路径复杂。

此外,非标资产可能面临部分存量到期且没有增量的局面,很多人表示非标会出现回表,恢复并扩大信贷投放的规模。但是对于非标回表我们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越到整改后期可能回表难度越大,比如以下几种情况:帮商业银行不良出表、绕地产和两高一剩投资企业、绕企业授信集中度、绕监管指标。仔细分析一下,这几种情境下的非标回表的困难不能低估,撑到到期或者面临违约,继续引发企业缩表,造成局部的风险传染。

过渡期延长将适当减缓金融市场受到的资产腾挪冲击,但很多潜在风险存在的领域,拆除杠杆结构和资金池结构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逐渐出现风险的暴露和传递。即使是看似影响不大的权益市场,实际受到的影响也正在开始,在信用环境的收缩中,过去高杠杆的机构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被动抛售资产对市场也产生了一定冲击,典型的如股权质押的标的触发强平线后的抛售。即使是一些优质资产,也可能在其股东去杠杆的过程中面临压力,不排除受到误伤。

当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也是底线,在未来如果相对优质的资产在腾挪中受到较大冲击,也会带来一些特殊的投资机会。而从长远来看,更加标准化、净值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对基础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积极的。对于未来的投资,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政策落地之后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资管新规落地后的执行效果,以及“双支柱下一些对冲政策的取向变化。未来几年,防范金融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风险也应该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首要考虑的。

创新业务投资部认为:资管新规旨在引导资金向中长期发展,作为代客理财的“信任托付投资业务”重点培养,一体化地解决牌照混杂问题,将对于资本市场中长期形成基石作用的利好,后续辅以外资开放、养老金、企业年金的增量资金入市创造制度条件,为市场中长期底部夯实、结构走牛创造基础。

 

接下来将对资管新规的细节做逐一的分析,共两部分,八大项。前三项为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新规的适用范围、机构和业务人员从事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以及监管对资管行业管理方法。第四项至第八项为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新规对一个资管产品“设计—销售—投资运作—后台管理(包括估值)整个生命周期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资管业务与产品重新定义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

第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解读:

总结来看,新规实现了资管一体化原则,即区分公募和私募(专户)的方式解决了资金端问题:适用于银行、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基金子、期货与期货子七大类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其发行的基金产品首先应适应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若无规定,才遵循资管新规的约束规范,这是与征求意见稿所不同一点。

另外还有四类资管产品被排除在外,不受资管新规约束。

1.财产权信托。这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实务中主要包括土地流转信托、房屋/股权代持信托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银行信贷资产、小贷等,常用于私募资产证券化)三类。

之所以将其剔除,是因为财产权信托与传统资管产品的业务模式截然相反,是一个从资产到资金的过程。

2.保本理财。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管业务,所对应的资管业务便是银行保本理财。银行保本理财是目前唯一一类可以明确保本保收益的资管产品,在核算时会纳入银行表内作为存款,实际更像是银行突破利率限制(MPA考核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定价行为项会限制存贷款利率)高息揽储的手段,与资管代客理财,盈亏自负的本源有所偏差,将其剔除禁止有其合理性。

未来保本理财产品将逐渐消失退出,取而代之的将是以存款+衍生品形式存在的结构化存款产品,在征求意见的四个月时间内,很多银行已经提前准备,大量开展结构化存款业务,一方面为保本理财退出资管舞台做准备,另一方面也是在缺负债压力下的选择。

3.ABS(含Reits)业务。这是资管新规中唯二直接用豁免条款予以剔除的一项,另一项是养老金产品。如此做,一来是ABS业务所需用到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也与传统资管产品不同,是一种事务管理类、偏投行类的资管计划;二来是监管层有意在鼓励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ABS业务的发展。此外我们看到,交易所细节增加了ABS的质押范围和质押比例也符合本次鼓励的方向。

4.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对初创阶段的股权投资,协助高科技术产业融资,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多数产业基金涉及到多层嵌套问题,若不再另行规定,容易对PPP等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较大的约束。

(二)资管业务的主体要求:金融机构与业务人员

第七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第十三条第一款: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第二款: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解读:

通过牌照化、执业资格化统一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让一些“假理财”、“伪基金”消失于市场之中:对开展资管业务主体的要求,体现为对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两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新规没有设置具体的约束条件,所提均是原则性的内容,影响不大,但提出金融机构要建立培训问责机制,对于未遵守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业人员,资管新规明确了追责处罚要求,最重将取消从业资格,禁止踏足资管行业。这与以前大部分违规业务只处理金融机构的做法严了不少。由于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此种做 法有利于改善为短期利益不顾职业操守的行为。

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不以资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需另设独立资管子公司”说明开展资管业务可能会有牌照要求,之后虽补充提出“不具条件可暂设资管部门代替,但时间未明确,仍具不确定性,相关金融机构需要提早应对。

此外,在金融机构资质要求上,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具有托管资管的银行开始需要另设资管子公司来开展业务。招商银行在2017年年报中已将此事提上日程,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银行陆续提出要求。

在资管业务独立出来后,银行将转为代销机构,往金融产品超市的方向发展,子公司则专心做资管业务,专业分工,从制度上实现表内表外风险的隔离,更有利于资管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通过公告我们可以看出招商银行[Llinks1] 已经出资50亿注册了资产管理子公司,在银行资管子公司的定位上,我们认为可能会是“公募基金+基金子+财富管理的组合,一来专注于标准化股债资产的投资,继续控制零售端,普通客户和高净值客户并举,与公募基金公司形成竞争格局,二来不放弃此前积累的项目经验与资源,利用母公司的渠道、信息与资源优势,做好非标理财。未来29万亿的银行理财也将分化为主动管理模式和委外模式。

资料来源:wind、中信证券

(三)产品分类管理:公募私募之分

第四条第一款: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解读: 对公募产品,新规要求依据《证券法》执行。而在证券法中,认定公募有三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因此,简单理解公募资管产品,其实就是对投资者没有特定要求,“人皆可投”,或者虽然投资者有特定要求而人数超过200人的产品。此前市场一直讨论资管新规可能会要求所有公募资管产品都设置相同的起售标准,体现出资管统一监管、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理财是5万,券商大集合是5万,公募基金是1元),但这一点在文中没有得到体现,公募基金在投资起点上仍存在优势。

对私募产品,其认定标准除人数低于200人外,还有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即要求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

与之前非一体化的标准相比,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准入层面收紧,在投资环节放松:在收入与财产要求上,此前要求300万资产与连续三年40万收入,现在要求500万但连续三年30万收入,且有两年投资经验。而在认购起售金额上,对所有私募产品均是利好,此前无论投资何种标的的产品,认购金额均必须在100万以上,现在则视投资资产而定,最低降到了30万元。

但家庭“金融净资产”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投资者向募集机构如实披露家庭的金融总资产、总负债,才能准确计算与认定金融净资产金额。而自然人家庭的总资产、负债等情况属于较为私密的信息,初期落实恐只能依赖投资人承诺。

在公募私募产品划分的基础上,资管新规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限制。

第十条第一款: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解读: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Llinks1] ,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目前落地的政策代表银行尤其是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银行可以类似公募基金发行主动权益类(含FOF)产品,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条规定整体较为明确。在公募投资范围上,与征求意见稿所提“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资产”的表述相比,此次直接说明只能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与上市交易股票,更为明确,非标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收缩。对银行理财来说,可以视为政策上已经放开了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的路径。

(四)产品设计要求:分级与交易结构简单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解读:

在分级产品设计上,资管新规正文较征求意见稿要求松弛了不少,缺失了对投资单一标的与标准化产品的比例的限制要求。考虑到此前有较多银行理财资金以投资分级产品的形式进入股票市场,信托计划中也有不少是专门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结构化产品,50%比例的取消对股票市场的冲击相较此前要小不少。

但是,资管新规指出“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 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该定义与证监会八条底线下分级专户的定义相同。众所周知的是, 2016年施行的八条底线凭借上述规定, 彻底否定了“劣后为优先保本保收益、优先为劣后加杠杆”的类信贷产品结构。自彼时起, 专户的所谓结构化安排, 份额之间同涨同跌, 只有比例差异而无先后之分。

我们认为, 资管新规的施行不但不会使传统的分级结构复燃, 反而应使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构化信托、分级保险资管产品等回归到与证监会要求一致的轨道, 只有遵循这一理解, 才能真正有利于降低金融资管行业杠杆和消除监管套利。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

减少嵌套、减少空转;目前100万亿级别的资管里面,包含大量的嵌套水分: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这是关于产品设计方面的另一要求,与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保持一致,即不能进行两层以上资管产品的嵌套(公募基金除外)。在这条规定下,过往银证信或银基信等模式都会消失,以往通过跨部门嵌套钻监管协调困难空子的路子走不通了,产品交易结构会更加简单透明化。

对委外而言,按照新规只有FOF模式和投顾模式,嵌套大概率降低至少一层通道方。

(五)产品销售要求:代销渠道的规范

第九条第一款: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

从资金端解决准入问题,要求资管产品的销售具备牌照:产品销售这一点,除了渠道上的规定外,更准确完备一些还应该包括起售金额的要求,但考虑到起售金额在合格投资者部分已有讲述,我们这里就只讲渠道的问题。

公募基金和信托与前两者都不同,对代销渠道依赖度极高。以公募来说,过去几年的发展依靠的是机构端扩张,机构销售网络培植较为完善,但零售端相对被忽视,主要依赖银行个金、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代销渠道。信托也类似,主要靠的是膨胀的银行理财与表内的通道需求,线下零售客户的维护更多的是依赖银行私行部门与第三方代销平台,大部分中小信托要想建设区域的财富管理中心代价成本太高。

因此,这样的格局下,资管新规对代销渠道的规范,“取缔没有牌照的代销机构”将主要对公募和信托构成冲击,只有具备“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主动管理机构或者是特色定位机构才可脱颖而出。此外,由于所有产品都将需要采用净值法进行估值,各方均在同一起跑线上,产品资金的募集将白热化,银行的代销可能会更偏向于自身产品,公募基金将受到更严重的挤压。

(六)产品的投资运作要求:控杠杆、栅栏原则、去资金池限非标

与前四项相比,资管新规对投资运作方面的规定较多,影响也最为深远,总体和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

1.禁止资金池、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第十五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解读:

打破刚性兑付,让资金在市场层面决定收益率和风险匹配:资金池运作模式与刚兑型的理财、信托与券商资管往往如影随行。如果要打破刚兑,那么资金池模式运作的产品必须要禁止清除。

我们说按公允价值计价,做净值型产品,就是要让产品的净值能够反映出投资资产价值的变化。比如说投的债券,今天跌了,那净值相对应的就要随债券资产价格下降而下降,反之则要上升。

第十五条第三款: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解读:

从“非标”定义到“非非标”定义再到标准化资产的必要条件定义:首先,对非标的认定上,在资管新规中,监管颠覆了2013年银监会8号文的观点,但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模式,改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即给出标准化债权范围,其余均为非标债权。在标准化债权的认定标准上,较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除交易场所、公允价值和流动性的要求外,还新增了信息披露、可交易等要求。目前很多没有被认定为非标的资产未来可能被纳入其中。至于北金所和银登中心的认定,资管新规仍然没有给出认定。

其次,对于非标做期限错配仍然采取禁止的态度,要求非标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从规范与防风险的角度来看,对流动性与禁止期限错配的要求是对前期非标监管的有益补充。

2.与自有业务分离运作

第十三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解读:

资产隔离的要求代表了自有资金和代客理财的隔离,也表示了不同代客理财资管产品之间的隔离;这是《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市场风险与机构风险进行分割,类似的还有第十四条独立托管和后文关于破除刚兑的规定。

要防风险,其中要防的一种风险就是由于市场下跌牵连金融机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对自营、流动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管控外,还必须破除当前自有资金与资管资金界限不明混用、机构为保证刚兑用自营资金垫补资管资金等一系列的弊病。

3.杠杆要求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解读:

杠杆=资产/(资产-负债),杠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品设计上的杠杆(分为优先劣后),一种是质押或买断融资式的杠杆。这两个杠杆在《指导意见》中都有详细的表述。总体来看,除对分级产品有全新规定外,对杠杆的要求均与内审稿、证监会发布的新八条底线以及302号文一致,即整体控制杠杆比率,统一化运作并以穿透的高标准关注资管产品投资下层产品叠加的杠杆。

(七)产品的估值:破刚兑 看中长期、打破刚兑、控制杠杆、统一标准是本次新规的主要精神。

首先,刚兑无论是对实体经济还是对金融系统,都有着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

其次,刚兑不利于资金的市场化配置,不能做到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资产造成资金方永远去寻找利率最高的资产,而不在于对方资产的风险等级和风险属性。

因此,我们才在以前常常听到要打破刚兑的消息,但一直都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此次资管新规正式发文,除保留了此前对刚兑的认定及对刚兑的惩戒措施不变外,还更进一步的对破刚兑过程中的产品估值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

解读:

相对呵护市场:与此前市场猜测所有产品采用市值法估值不同,资管新规在估值方法上有所让步,并未全部要求所有资管产品采用市值法计价,对满足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采取摊余成本法计价。

从两个条件来看,首先全部要求封闭式产品,不能是开放式产品,这与其后面所要求资产必须是持有到期或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的标准有关。其次,这里所提出的资产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指代的大头就是非标资产,这对于非标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死里逃生。

之所以会做这种让步,主要还是担心银行理财作为资管大头,如果全面净值化一刀切式的管理会带来固定收益市场的闪崩,因为在某一时点大量的机构投资者被动卖出,而彼时又不存在较高的流动性,羊群效应可能会引发系统风险。 为控制机构过度采取摊余成本法来隐匿风险,资管新规还提出“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八)投后管理:统一托管与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解读:

延续信托保证金和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模式,做到“有多大力量办多大事”的基本原则,避免一些注册资本仅为千万级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着千亿级别的资产,防范管理人失职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的隐患。

中融基金创新业务投资部认为:资管新规的落地在金融市场为近年来的头等大事,一方面100万亿级别的资管市场的空转、嵌套大概率得以遏制,更重要的是,净值化、专业化的机构将在这次整顿中脱颖而出,我们观察美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资产管理行业,贝莱德(blackrock)管理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美元,这一数字甚至超过日本GDP达到世界第三,因此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特色管理能力或者财富管理能力的持牌金融机构,将通过持续的内功转化为外部品牌优势,将持续的外部品牌优势转化为规模、净值和收入。我们相对看好市场偏创新类的融资工具,如可转债、可交换债、Abs(含Reits)等,因为在规模市场中,具有管理壁垒、可复制的业务将成为未来机构竞争的蓝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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