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最近国内的金融监管力度可谓是史上最严。

不管是众多P2P平台的集体暴雷,还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现如今,监管力度之大已今非昔比。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盛松成近日称,“目前,金融监管在抑制资金空转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促使资金更多地、更有效率地流向实体经济。”金融强监管的过程中,去杠杆、减通道压缩了银行投放非银的资金,减少了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的空转,缩短了资金链条,资金大量回表,同时提高了金融市场利率。

在金融监管中,证监会可谓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就在这几天,证监会这个常胜将军,于2016年开出的1.3亿的罚单被迫撤销了!理由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案情:

2013年1月至4月,威化股份经当时拟向公司谋职的殷卫国牵线,准备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

  

4月16日,威化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宣布停牌(注:这里停牌是为了资产注入)。

  

而停牌前后,威化股份经人介绍了解到赣州稀土有“借壳计划”,经过一番商谈,威华股份改变了原来的重组计划。

  

5月9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这次停牌变成了“借壳计划”)

  

随后开始推进借壳进程,不过这桩借壳案折腾一年多最终被证监会否决了。

  

值得一提的是,赣州稀土的“借壳”还创造了一大股市奇观。当时在市场盛传的“借壳”主体是昌九生化,于是其股价被一通爆炒,从6元炒到了40元。当真相公布,借壳对象是威化股份,昌九生化连续十个跌停,威华股份则飙出十二个涨停。

调查人员查询到殷某国在2013年2月至4月间的通讯记录,汇总了殷某国与苏嘉鸿在此期间的电话、短信清单,在询问苏嘉鸿时出示了该份清单,让苏嘉鸿签字并作为其询问笔录的附件。该份清单是客观、真实的证据。而且苏嘉鸿在接受调查询问中承认,在上述期间,殷某国曾来到上海,与苏嘉鸿见面,并且经常与苏嘉鸿联系一起去娱乐。在获取内幕消息后,苏嘉鸿用多账户内幕交易威华股份,获利6537.6万元。

2016年,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经理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13.230, -0.36, -2.65%),对其作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款约1.3亿。随后,苏嘉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经审查决定维持处罚决定。依然不服气的苏嘉鸿,诉至北京某中院,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倔强的苏嘉鸿继续上诉,没想到,二审证监会败诉了。



在二审判决中,这个案子的第一个问题聚焦于“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苏嘉鸿认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已经形成决定或方案,中国证监会认定涉案事项形成内幕信息主要证据不足。

中国证监会认为,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方案,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至迟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有关涉案事项的信息已构成内幕信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方案,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其未公开之前,中国证监会据此认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内幕信息正确。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威华股份管理层已经实质启动IT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的筹划工作,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至迟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形成,并无不当。



第二个问题聚焦在“殷卫国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苏嘉鸿认为,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找到殷卫国,核实清楚殷卫国的身份信息,也未对殷卫国的情况展开调查,认定殷卫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

证监会认为,其已穷尽各种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而且即使找到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很常见,虽然没找到殷卫国,但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会议记录证明,殷卫国参与了资产收购事项,是内幕知情人。

法院认定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不够严谨,支持苏嘉鸿的主张。原因如下:

一是证据收集不到位,没有找到殷卫国当面问询;

二是调查手段并未穷尽,比如没有联系苏嘉鸿所提供的殷卫国的电话号码,只是自称很尽职的去打了电话、找了地址等;

三是怠于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相关人员配不配合是他的事,去不去调查是你的事,不能因设想其不配合调查,就不去调查。

第三个问题聚焦在“证监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正确”。

关于这一点,法院认为,证监会连殷卫国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没弄清楚,由此再来认定苏构成内幕交易不成立。



第四个问题聚焦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由于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苏是不是构成内幕交易都存在事实不清,所以没必要讨论违法所得是否正确。

第五个问题则聚焦在“行政程序和一审程序合法性”。

法院认为,证监会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保障了苏嘉鸿的陈述申辩权利,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问题,而后者既是事实和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因而也应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而且对于苏嘉鸿与殷卫国的通讯记录,证监会以“涉密”为由不予保障苏嘉鸿在行政程序中的质证权利,也构成对苏嘉鸿合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也存在同样问题,一并指出并纠正。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由此,“百战百胜”的证监会败诉了。不过细想证监会证据欠缺,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错一步则满盘皆输,这个案子的翻案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只不过,这个结果估计谁也没想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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