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财经 徐悦邦

7月20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千里”,现称“*ST保千”,600074.SH)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了最新进展。

据悉,7月19日-20日保千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进行庭前准备、开庭。7月19日为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20日开庭。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等20余名律师代表175名原告出庭。

在这175宗案件中,除3宗未交纳诉讼费或不适格予以驳回的案件外,共有157宗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当庭和解,双方代理人签署了调解协议,领取调解书。剩余15宗未能调解的案件,法院正式开庭。

这一案件的起因经过如下:

2013年,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达股份”,为保千里前身)进行破产重整。

2014年5月27日,中达股份发布重组预案称,拟出售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千里电子公司”)100%股权,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不超过30亿元。

2015年,庄敏(时任保千里电子公司董事长)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及蒋俊杰,将其名下持有的保千里电子公司注入中达股份,并出售上市公司原主要资产,实现借壳上市。同年4月底,中达股份更名为保千里。

2016年12月29日,保千里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证监会最终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2017年7月24日,保千里开盘价为11.08元/股,当日录得跌停价10.39元/股;当晚,保千里宣布停牌。

2017年8月9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保千里电子公司董事长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9份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虚增评估值2.74亿元,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达股份为此支付股份1.29亿股。证监会认定,庄敏及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214条所述违法行为,中达股份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保千里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4个月后,2017年12月29日保千里股票复牌,复牌后股价一路跌停,曾连续录得29个跌停板。自此之后,保千里股价一直在1元/股-2元/股之间徘徊。投资者损失惨重。

据相关人士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保千里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处罚,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

今年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就首宗中小投资者要求保千里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千里及其前实际控制人庄敏等人连带向投资者魏某某赔偿损失36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定,保千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保千里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对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魏某某的投资损失与保千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庄敏等人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犯投资者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保千里及庄敏等人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据相关人士说法,深圳中院目前已对保千里案立案900余宗,除去今日开庭的175宗以及此前已结案件,仍剩余700余宗案件待结。据了解,剩余案件将于近期安排开庭,但具体日期未知。

image.png

截图来源: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同时宋一欣提示到,目前根据《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保千里民事赔偿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凡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间购买过该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9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并存在损失者,均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索赔。

庭上法官曾告知,目前保千里正向深圳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目前对该破产重整案处于审查是否准予立案过程中。那么问题就来了,若保千里申请破产重整成功,那么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又将面临什么情况?野马财经(微信公号:)就此询问了宋一欣,他说道:“若保千里申请破产重整成功,那么民事判决书将会变成债权文书。”

另外,在保千里第一大股东庄敏失联的情况下,有人好奇,其所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怎么办?宋一欣坦言尚不清楚。

接下来仍有700余宗民事赔偿案件等着保千里,至于局势又将如何发展,让我们交给时间来检验。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