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蓝华科技遭遇了多起涉诉事项,其中三起案件与二股东陈玉峰欠款不还有关。公司并未为陈玉峰的三次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但是却三度被资金出借方告上法庭。但是经司法鉴定,相关借款文书上所盖公司印鉴,竟与公司公章并非同一枚。虽然庭审的结果不尽相同,但是二股东陈玉峰或难逃私刻公章之嫌。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蓝华科技,证券代码:836238.OC)是一家以金属材料研发、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的股票从2016年3月16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根据2017年年报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当时持股占比70.44%的董事长徐某,而公司的二股东陈玉峰持有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1%,该二股东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最近三年内,蓝华科技的经营业绩持续向好。从2015年到2017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864.86万元、7,369.00万元和1.20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56.88%;同期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68.01万元、717.97万元和1,238.01万元,年化复合增长率达到326.65%。可是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这家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却出现了官司缠身的情况,深究其原因,或许还真的不是公司的问题。
二股东多次借款不还,连累公司三度被债主告上法庭
根据蓝华科技最近一年内的涉诉公告披露,公司二股东陈玉峰及其妻唐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2016年和2017年向资金出借方刘某、钟某和夏某分别借款35.00万元、550.00万元和125.00万元,并承诺高额借款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三位债主屡次催要无果,最终只能各自诉诸于法律的判决。
其中,刘某于2018年3月6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法院)提起借款违约诉讼,而钟某和夏某两位债主,则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和2018年1月30日,各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区法院)起诉。三位债主各行其是,但是这三场官司债主一方的诉求有两个共同点——其一,第一被告人都是蓝华科技的二股东陈玉峰、唐静夫妇,欠债还钱(包括利息)是应尽的义务;其二,公司都卷入作为被告人,被债主们要求为陈玉峰夫妇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债主们把蓝华科技也列入被告行列的依据是:在债务人陈玉峰、唐静夫妇出具的借条上,担保栏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甚至有的借条上还进一步加盖了控股子公司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蓝华)的公章。但是从未为陈玉峰夫妇俩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蓝华科技,对此是一头雾水,不明就里。
一案败诉,申请再审获受理
在这纷纷扰扰之中,由债主夏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江宁区法院起诉的债务违约一案,在2017年11月23日由江宁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处陈玉峰、唐静夫妇于判决生效10日之内,归还债主钟某的两笔累计借款本金550.00万元,并分别以150.00万元和400.0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应偿还利息。蓝华科技和江西蓝华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唐二人进一步追偿。
上述判决结果在蓝华科技看来,或许是比窦娥还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蓝华从未为陈、唐二人的借款提供过担保支持,为什么还要替二股东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呢?在该案的被告答辩状中,公司说明了并未为陈、唐二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借条上的公章系陈玉峰私刻,担保栏中并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或授权人员的签字。可是上述答辩并未获得江宁区法院的采信。公司在事后披露的涉诉公告中提到,“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我司持否定态度,将启动再审程序”。
2018年4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受理了蓝华科技和江西蓝华的再审申请。无论是放债的钟某,还是欠债不还的二股东陈玉峰、唐静夫妇,都成了被申请再审的对象。公司向南京中院主要提出以下诉求:撤消江宁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钟某要求公司和江西蓝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该案目前依然在审理进程中,但是蓝华科技提出的司法鉴定却为公司的胜诉带来一线曙光。
司法鉴定出证据,刘某一案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虽然在钟某起诉的案件中,江宁区法院没有采信蓝华科技和陈玉峰两张被告答辩状所共同提出的担保栏公章系陈玉峰私刻的辩词,但是却为公司应对后续案件和申请再审过程中如何举证提供了线索。在刘某向当涂法院起诉的借款违约案中,公司将陈玉峰向刘某出具的借条上加盖的公司印鉴,向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陈玉峰出具的借条加盖的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出自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枚印章”。公司终于拿到了证明自己并未为二股东借款事项进行担保的重要证据。
鉴于此,刘某向当涂法院申请撤回该案中对蓝华科技的起诉,其核心诉求转为:要求陈玉峰归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利息11.03万元。最终,2018年7月11日,当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玉峰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以及利息11.03万元,两者合计46.03万元,应于2018年7月15日之前还清。而蓝华科技垫付的6,900.00元鉴定费,也由陈玉峰承担。
虽然关于钟某和夏某另外两位债主的案件尚未最终得到司法判决,但是在上述司法鉴定证据的支持下,蓝华科技最终免于承担“莫须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可是二股东陈玉峰也玩得太大了些,须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罪名的。上述三个案件最终如何收场?二股东陈玉峰将面临何种处罚?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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