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16家券商名单公布:一级交易商仅7家,共16家券商,联合期权合作8家。

8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期权业务一、二级交易商名单,共16家证券公司入选。其中,一级交易商有7家,二级交易商有9家。

而联合期权目前合作的券商通道商有:中信证券、中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平安证券等等。

具体来看,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000776.SZ,01776.HK)、国泰君安(601211.SH,02611.HK) 、华泰证券(601688.SH)、中金公司(03908.HK)、招商证券(600999.SH,06099.HK)、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中信建投(601066.SH,06066.HK)7家;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包括财通证券(601108.SH)、东方证券(600958.SH)、东吴证券(601555.SH)、国信证券(002736.SZ)、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平安证券、申万宏源(000166.SZ,00218.HK)、中国银河(601881.SH,06881.HK)、浙商证券(601878.SH)9家。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公布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个股标的名单,包括浦发银行(600000.SH)、白云机场(600004.SH)、东风汽车(600006.SH)等681只股票。

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在进行相关交易时的可操作空间差距明显。按照2018年5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要求,上述7家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上述9家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对二级交易商做出一定的监管跟踪,当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而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券商如果没能跻身这两类交易商的行列,那么将失去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除了上述16家券商之外,其他券商不得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而联合期权目前合作的券商通道商有:中信证券、中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平安证券等等。

一、二级交易商名单。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通知》涉及交易商管理、标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

在交易商部分,《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分级标准与券商的年度分类评级挂钩,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7月27日,证监会公布了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其中获得AA类评级的证券公司有12家,获得A类评级的证券公司有40家。

对于场外期权交易标的,《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范围由证券业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交易将被限定在当期名单的标的之内,不得超出。

8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本期标的名单筛选日期截至2018年7月20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标的名单与本期标的名单不一致的,以本期标的名单为准。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此外,《通知》特别提到,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仅每季度公布个股标的名单,各交易商应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包括个股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个股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对场外期权挂钩标的池实行动态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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