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各自披露了一名主要董事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上述两家公司的两名遭罚董事,都因为他们在担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下属公司未能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且拒不执行,连累其本人受到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处罚。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系统为了督促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制裁,从而出台的限制“老赖”们进行高消费的法令。制定该规定的目标在于: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齐翔通航的女老板受限














    齐翔通用航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齐翔通航,曾用名:前卫理念 证券代码:838630.OC)是以其自有的O2O服务和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积分管理服务,并为部分客户提供积分结算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商。2017年9月20日,济南云上伟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伟越)与公司原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占公司总股本54.25%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后,云上伟越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而持有云上伟越99%股权的女老板丛伟,就此成为已更名为齐翔通航的前卫理念的实控人。



    2018年8月23日,齐翔通航披露了一则公告,公司的实控人、董事长丛伟被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究其原因,据公司发布的公告披露,是因为丛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涉及的民事案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8)浙0782执455号的案件,以及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8)鲁0102执81号的案件未能按期执行,从而导致她被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



    那么到底是丛伟担任法人代表的哪家公司呢?根据齐翔通航的公告内容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法律信息,上述两起执行案件的发生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8日和1月2日,而丛伟担任齐翔通航的董事长(公司章程确认的法人代表)是在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第十二次会议上,从时间上来看,丛伟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显然晚于确认未能按时执行上述两案的时间,因此这家未能按期执行的公司并非齐翔通航。再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工商信息,丛伟担任或曾经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除了齐翔通航之外,仅有云上伟越一家。2018年4月10日,云上伟越的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执行董事兼经理一职由鲁霞继任,但是在上述两起执行案发生期间,云上伟越的法人代表就是丛伟。由此可见,连累丛伟被人民法院出具限消令的由她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当属云上伟越无疑。













逸家洁的副董事长也名列限制消费对象














    另一家高管被限制消费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北京逸家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逸家洁,证券代码:836594.OC),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通过运营移动互联网平台为中国家庭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洁及增值服务。公司的副董事长陈明峰,在盛大网络及其子公司体系中,有曾经长达近12年的工作经验。而目前由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则有14家之多。



    2018年8月24日,逸家洁发布一则《关于公司董事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据该公告披露,与丛伟类似,陈明峰因其个人名下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发生网络传播权纠纷,需执行费用赔偿,但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为案号为(2016)京0105执10118号的执行案件立案之后,陈明峰下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陈明峰也被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



    虽然从14家由陈明峰担任法人的公司中,找出涉案的那一家犹如大海捞针,但是好在逸家洁的公告中提供了线索,该执行案件主要源自由朝阳区法院审判的,案号为(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38号的民事判决。此案原告方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方正是由陈明峰担任法人代表的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双方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法律纠纷,与逸家洁公告中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现行的限消令到底限制哪些消费?














    经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议修正,最初在2010年5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2015年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决定的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并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高铁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而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不得实施上述9种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一旦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无论是受限的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一方同意,才能由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如果受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违规消费,一经查实,将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到拘留、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云上伟越的前法人代表丛伟,还是酷溜网的现任法人代表陈明峰,因为无法及时履行法院执行中的法律义务,而被出具限消令,势必将对其个人工作生活,以及相关企业的业务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两位受到处罚的法人代表,能否提供足额担保?或者能否得到申请执行方的谅解?从而最终申请免除限制消费令。我们将对此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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