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贾谊传》有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意思是实行礼治是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就将它禁止,而实行法治是在事情发生之后才去制止。

西汉贾谊这两句对礼、法的评论非常精辟,"礼"是防患于未然;"法"则是严惩以警示。"礼"与"法"互为表里,共同作用,不可偏废。

这是对先秦时期以酷刑彰显法治的继承和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西汉的法制建设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在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来惩治过错仍然是不够的,需要公序良知来减少过错的发生,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只要是人,都是趋利的。如果没有"礼"的思想,没有公序良知的制约,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之中。

古语云:"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然而,"法"对人类有强制性的约束,枉法者必受制裁;"礼"却只是一种行为准则,对人类并无强制约束,于是便会有非礼之行为。

我国虽为礼仪大邦,有着两千多年儒家思想的传承,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之下,罔顾礼法的事情并不鲜见,公序良知与法律的碰撞愈演愈烈!

在保险业,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尽到条款说明告知义务,既是"礼"的体现,也是"法"的制约。

近日,尘封两年之久的焦小云两千万天价拒赔案,随着庆阳中院重审开庭而再见天日,并引发了激烈讨论。

这其中既有人攻击保险公司故意不赔,也有人阐述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原因,也有人持怀疑态度之人追问案件的具体细节。

在浮生君看来,这个案件之经典,足以载入教案之中,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下事件始末。

一、疑云遍布的案情

2015年9月,焦小云为丈夫王维红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两份保险,其中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为3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

另一份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基础保额为10万元,自驾车意外身故给付10倍基础保额,即100万元。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经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

王维红驾车坠亡的水库  

根据王维红生前合同条款约定,被保人自驾意外身故累计应赔付惊人的2400万元。

事发之后,妻子焦小云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但在2016年4月15日接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解除与王维红的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不予退还保险费。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起诉平安保险公司至甘肃庆阳中院。经过文县公安局调查,认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非交通事故,而像是自杀行为。

2017年11月5日,庆阳中院以"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为由驳回了焦小云的诉讼请求,焦小云一审败诉。

而后,焦小云提出一审时合议庭一名法官是保险公司员工家属,有干预庭审之嫌,因此提出抗议。甘肃高院认为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8年8月29日,该案在庆阳中院重审开庭,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邀请了痕迹鉴定工程师程刚出庭作证,主张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非自杀行为。

经5个多小时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这起旷日持久的案件至今尚未画上句号。

而在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也存在诸多疑点。

(1)2份截然相反的血检结论

在事发之后,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73.mg/100ml,这就意味着王维红不仅仅是酒驾,还是醉驾状态。

而根据保险合同,酒驾是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之内的。

酒驾属于保险免责

但是焦小云对这份检测结果很是怀疑,因为平时丈夫极少饮酒,凌晨五、六点钟一个人喝酒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要求再次复检。

于是在公司和保险公司陪同下,焦小云去上海最权威的司法机构做了鉴定,结果证明没有酒驾。

两管血,却测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本案的一大疑点。

(2)自杀or非自杀?

根据第二次的血检结果,排除了王维红酒驾的可能。如果是交通意外的话,焦小云理应获得2400万元的赔偿金,可是为什么后来平安保险公司还是拒赔了呢?

这其中的关键点在于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的行为是否是自杀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人在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只有购买保险后超过2年自杀,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2年内自杀不赔

因为如果一个想自杀的人去购买保险再自杀,以此为家人谋求利益,这种骗保行为是不应该被鼓励的。

所以会有2年内自杀不赔的限制。

而焦小云从2015年9月购买保险,到丈夫2016年3月发生事故,时间仅过了半年,不满2年的限定。

在一审期间,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公安部门出具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以及《不予处理决定书》。

根据3.15调查报告,事发地"路况好,道路直,视野开阔,轻微坡度,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同时,警方勘查中没有发现路面有制动痕迹,"在车辆驶出路面点位置边缘有微小痕迹,证明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

报告还指出,事发地第二棵树干东侧61cm处树皮脱落,痕迹最高点距路面76cm,因此推断事发时王维红曾加速行驶导致车辆腾空而起。

因此,依据警方的勘察报告,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换句话说,警方认为王维红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

以此作为判断依据,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没有任何问题,不应因为平安没有赔付就指责平安,换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出现被保人两年内自杀的情况都是不予理赔的。

(3)焦小云一家骗保?

根据警方调查结果的逻辑,如果王维红是自杀行为,那么投保如此巨额的保险金则有骗保嫌疑。

因此在一审期间此案曾经停止办理,而转为了刑事侦查。

经过大半年的刑事调查,庆阳市公安局在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中院,称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一个普通家庭,没有任何刑侦经验,想要把骗保做到天衣无缝,无异于天方夜谭。

焦小云一家虽然做着小生意,赚的钱也不少,但是对公安部门而言仍然是普通家庭,不具备刑侦经验。

就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经过大半年调查未发觉任何证据指向焦小云一家有骗保行为,基本可以排除其有骗保行为了。

这一调查结果让案件更加扑所迷离,既无骗保,又不属交通意外事故,事发前也无任何征兆,难道王维红真的是突然产生自杀的念头吗?

在刚刚结束的二审期间,焦小云一方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痕迹鉴定工程师程刚,指出王维红的车辆上装有防抱死系统,一般在制动过程中不会留下制动印记。

此外,在树距地面约15厘米处还发现有一处擦痕,树干细小,因此王维红可能是车辆撞到树干后致其倾斜,因此在距地面76cm的地方也留下了擦痕,而非车辆加速腾空而起留下。

程刚的这番证词,是为了摆脱王维红自杀的嫌疑。

(4)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干预庭审?

在一审期间,出现了非常有意思的一幕。

作为一个行业协会,甘肃省的保险行业协会竟然在一审期间给法院发了一份函件,声称如果法院支持了焦小云的诉请,就是法律对违反公序良知行为的支持,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

注意,发函件的并非案件当事的平安保险,而是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

在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行业协会竟然向法院发函,可谓是极为罕见。

在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看来,根据警方调查结果,该案件中王维红溺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有自杀之嫌,焦小云一方有重大的骗保嫌疑。

我们注意函件发出的时间是2017年1月5日,而警方做出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时间是6月27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发函之际,焦小云一方的确因骗保嫌疑在接受刑事侦查,因此当地行业协会怀疑焦小云骗保有情可原,但是主动发函给法院仍然显得不合时宜。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函件  

二、保险公司是否无责?

从公安部门出具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以及《不予处理决定书》的结果来看,保险公司认为王维红驾车溺亡属自杀行为因此不予赔付,这个决定本身并无太大问题。

但是在一审期间,平安保险要求法院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中有一段话,浮生君深以为不妥。

平安保险指出,王维红的几份保单中,家庭收入金额出入巨大,并刻意隐瞒了负债情况以及在同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认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其承保决定。

先不说在投保过程中,王维红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即使真的存在隐瞒负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同业保险公司投保情况,但是别忘了,这是一份保额高达2400万、年缴保费达到十五万之多的大额保单,并不是一张低于免体检额度的小保单。

在保险实务中,低于保险公司免体检额度的保单,保险公司仅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来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在告知无异常的情况下不会要求进行体检,也不会进行财务调查。

但是超过免体检额度的保单,保险公司是会要求被保人前往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如果保额很高,保险公司还会对投保人家庭进行财务调查,根据收入和负债情况判断投保人家庭是否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高保额件保险公司需进行财务调查  

毫无疑问,王维红的保单属于需进行财务调查的范畴。

现在你告诉我,保前调查时,你没发现被保人家庭有严重负债,没发现家庭收入金额出入巨大,到了出险时才发现这些问题?

无论如何,这是说不过去的。

从这点来说,平安保险公司至少在保前调查时是存在严重失职的,不能说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

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浮生君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颇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意味!

三、案件会怎么审判?

二审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及焦小云双方均就案件提供了证词,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具体的庭审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双方势必会就王维红溺亡是否为自杀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因为只要证明王维红不是自杀,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赔付,这是案件的关键点。

但是,如果证明王维红不是自杀,无异于推翻了警方第一次庭审期间的调查结果,证明难度是巨大的。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焦小云所请到的痕鉴专家也只是从现场痕迹来重新解读为何没有留下制动痕迹,以及为何会在树干较高的地方留下痕迹,以此辩称警方报告不能证明王维红就一定是自杀行为。但是也没有给出决定性的证据。

因此,王维红之死可能会成为一个谜团,警方无法拿出确切证据证明其自杀,焦小云所请的痕鉴专家也不能证明其一定不是自杀。这种情况下,法院究竟该怎么宣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浮生君认为,警方应对王维红是否存在自杀动机进行深入调查,重点调查投保前至事发期间王维红家庭债务情况,是否存在反常行为。

根据焦小云的表述,在事发前一晚,王维红还曾给她打过电话询问孩子状况,并表示他即将前往西安安排火锅店开业事宜,他们在西安的店铺原本计划在3月19日开业,就在事发之后的第四天。

这一切都显得非常正常,没有丝毫自杀的迹象。

假设当事人双方均遵循公序良知,没有作出伪证,那么在警方和保险公司没有办法证明王维红存在自杀动机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善意推测原则,认为王维红驾车坠亡非自杀行为,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但是,我国司法遵循的是"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本案二审的举证责任在焦小云一方。

我国民事纠纷遵循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焦小云的痕鉴专家无法做出有力的推断,证明王维红非自杀行为,最终审判结果可能仍然对焦小云不利。

司法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是相对的公平,司法也需要不断的进步。这起案件可以说是"礼"与"法"的充分体现,是公序良知与法律的碰撞。

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曾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如果王维红溺亡的确非自杀行为,即使是天价保额也理应进行赔付;如果王维红自杀证实确为自杀行为,那么同样不应蒙蔽双眼鼓励欺骗行为。

我们只有寄望司法公正,能够还事件以真相。

法院最终能否借鉴善意推测的案例,在王维红非自杀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有利于焦小云的判决,让我们一起关注最终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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