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以来,PE基金征税风波,俨然成为不少高净值人群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事情的起因在于,原先各地方政府一直按照有限合伙制基金出资人缴纳20%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但近期国税总局在检查工作时认为此举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予以纠正,这意味着PE/VC基金必须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更重要的是,以往基金所缴纳的税收也要按照这个新要求执行,这意味着不少基金还面临补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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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某主流创投机构注册在天津的一只总规模13亿元的基金,光需要补缴的税就超过了2亿元。另一家机构注册在安徽的一只基金也被要求补税超过2亿。一家要求匿名的上海PE机构合伙人表示,他们一只基金被查到2015年有项目退出,被要求补缴营业税,但他们询问上海的同行发现,大家都没交过这项税。

一时间,PE基金税负到底如何?一旦按新标准执行税率,将给PE募资投资带来多大的冲击?投资者投资PE的意愿是否因此进一步下降,导致PE募资荒困局加重?

带着这些问题,本期海银视角将以QA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PE基金“补缴税”大浪来袭 行业面临至暗时刻

Q&A

Q:目前国税总局的PE政策到底如何?是否已形成统一的标准?

A:海银视角注意到,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PE税收风波,做出了一次回应。

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对此释疑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税率缴纳,分为5%、10%、20%、30%、35%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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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视角发现,其实这个税收规定不是新政策——早在2008年,国税总局就已经出台规定明确了有限合伙私募适用税率的范围。

具体而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159号文中,监管层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可以看出,159号文和当前税务总局要求PE补缴税的口径一致,这意味着此前地方政府按20%所得税税率向PE基金LP征收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国税总局认可,目前相关PE基金LP所得税税率将按5%-35%五个等级划分,但考虑到PE投资回报动辄千万,按35%征税似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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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PE基金补缴税的状况如何?

A:海银视角也找了多家大型PE基金咨询,反应不一。个别PE基金反映已经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最新通知,要求对以往已分配的投资利润补缴税收,即LP税率从20%调高至35%,不过个人投资者LP主要以自己申报缴纳为主,PE基金目前没有职责进行代扣代缴,但他们也反映,这并不意味着LP就能逃避缴税义务,因为税务部门已经要求PE基金将各个LP资料及投资利润分红状况上报,完全可以落实到各个LP征缴税收。

不过,多数PE基金告知目前他们还没收到补缴税的通知,尽管他们目前特别关注这个事,也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甚至寻找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寻求解决办法。因为他们普遍认为,35%的税率比较高,将给当前PE募资困局带来更大冲击。尤其是已经向LP分配了投资利润,如何与他们沟通让他们自己去补缴税,又是一大麻烦,搞不好会影响这些LP的后续投资热情。

当然,海银视角打听到,也有个别PE基金正在寻找替代方案,比如他们不再以PE基金方式投资,而是回到代持型投资的老套路。因为按照现行税法,个人直接投资(不再是PE基金投资,其中替基金代持部分股权)的税率是按资本利得统一征20%,而不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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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旦LP所得税率按35%征收,将令当前PE基金实际税负达到多少?

A:也许很多人认为,作为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创业投资在税收方面享受相对优惠的待遇。但实际上,在营改增等政策下,创投基金的实际税并不低。

海银视角整合了多位PE基金人士的说法,大致展现了PE的实际税负压力。

首先,GP层面的税很简单,即25%的企业所得税。相比而言,PE基金层面的税则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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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营改增令税负从0到6%

2016年之前,基金需缴纳5%的营业税,但这一税收在很多地方(例如深圳)被免征,客观上造成了基金无需缴税的现象。但在2016年创投行业营改增后,基金需缴纳增值税,一般基金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适用3%的优惠税率。

对创投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业界其实存在争议,因为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征收金融商品的买卖差额收益,而创投基金的股权投资和投资退出(不管被投企业是否已经上市)并非金融商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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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所得税从20%到35%

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LP和GP作为收入的分配对象需要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先分后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不少LP应交所得税都由基金代缴(主要是地方税务部门担心LP拿走钱,自己不肯主动申报缴税)。

至于LP所得税的税率,与LP类型也息息相关。对个人LP而言,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现行法律,对于普通收入,个税为5%~45%的累进税率。但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税率为5%~35%。由于基金的收入分配金额一般较大,实际税率基本上是顶格的35%。

以上说的是“普通收入”,对于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收入,个税法规定的是20%的税率。创投基金投资的都是成长期公司,股息、红利收入通常很有限,这部分可以忽略。也有的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收入直接免征所得税。

因此,35%的LP所得税税率对创投基金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负担。为了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不约而同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将税率统一降为20%,但目前看起来,这个税率没有被国税总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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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旦LP税率被调高至35%,将对整个PE行业募资带来多大的冲击?

A:如果关心PE行业的投资者肯定知道,当前中国PE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募资荒,原因有三点,一是此前出台的退出新规大大放缓了PE项目退出的节奏与时间,令不少LP觉得投资回报周期实在太长,不愿再追加投资;二是以前不少PE基金标榜自己有好项目,但实际运作下来收益差强人意,令不少LP打了退堂鼓,三是近年去杠杆进程让很多民企老板手里没钱,无力再投资PE行业。

如今,一旦LP税率被调高至35%,等于给当前PE募资荒雪上加霜,原因很简单,累计逾40%的税负,将令不少LP选择观望。

甚至这还会引发“逆向选择。近期部分创投基金已经收到通知要求补缴过去历年的所得税。基金退出的项目越多、业绩越好,需要补缴的金额也就越高,因此不少LP有可能心不甘情不愿,不愿再追加投资。

因此,海银视角也担心,这会不会导致PE募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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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A:应该说,如果将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加,基金的总体税负已经超过了40%,让很多创投机构感到难以承受。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抵扣制度,基金的实际税负水平还可能更高。

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少PE基金人士认为,要从PE投资的规律入手。通常,创投基金与一般企业具有截然不同的生命周期,对创投PE基金而言,前两三年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

按照税法,一般企业若出现亏损,可以在之后的年度抵扣利润,在弥补完亏损前无需缴税(最多五年)。这也符合一般企业先亏损、后盈利的规律。但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创投基金属于先盈利、后亏损,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税收,在随后的亏损年度却已经没有了弥补的机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除非投资的项目清算,否则税务部门也很难认可基金亏损。

如此一来,创投基金实际税负有可能远远超出40%,甚至有可能出现基金总体亏损,却还交了很多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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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当前海银视角听说相关PE行业协会已经向相关税务部门反映这个情况,建议能否不要在当年缴清投资收益税收,留到基金到期清盘时,再统一结算整个基金各个投资项目盈亏与整体收益,按最终的收益缴纳税收。当然,这意味着PE基金不能按项目退出向LP返还投资收益,必须等到基金到期清算时统一结算,这与当前LP希望快点拿到回报的想法有点矛盾。

事实上,近年PE业界多次呼吁PE税制改革,各级部门也曾表态认为应该改革,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没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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