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三年后禁上路

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

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本市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企业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决定,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能上路。此外,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将禁止上路,违反者将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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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外卖送餐车将另行规定

针对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以及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明确了其机动车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于昨天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享单车

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调控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违反相关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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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举报

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条例》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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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单车逾期不清将被处置

《条例》将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纳入企业的义务。同时,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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