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林鸿钧









中国银保监会9月28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规实施后,22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大变化,同时,也对广大投资者购买银行买理财产品形成了实质影响。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新规落地后银行理财投资的要点。










分类管理












就像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一样,银行理财产品今后也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100万元),且须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理财产品登记












商业银行总行需在理财产品发行前、存续期间与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产品集中登记。投资者若担心买到虚假理财产品,可登陆中国理财网,输入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名称代码,确认是否是银行在售的产品。










理财业务销售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信息并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以往,投资者在刚性兑付的认知下,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预期收益率较存款利率更高的另类存款。今后,只有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转变为结构性存款,非保本的理财产品需投资者自担风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需到银行面签,且理财产品需在销售专区进行管理,并对每只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对于私募理财产品,《办法》设置了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此期间改变决定,银行应与其解约并退还投资款项。










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此前,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市,《办法》实施后可经由公募股票型基金或混合型基金投资股市。此类产品需在销售文件上明确投资比率及范围,并公布随股市波动而变动的净值。










过渡期












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和递减。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投资期限低于90天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因此在2020年年底前,熟悉预期收益率的投资者仍可以投资期限在3个月~1年的老产品,2020年9月底是最后一次购买期限91天理财产品的机会,但此类产品同样不承诺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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