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开董事会,因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一贯不诚信,多次虚假承诺,几位董事表示不同意该议案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212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18 年 9月 29 日披露《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的议案,4 票赞成,7 票弃权,未通过董事会审议。其中,公司董事许磊、董红、袁佳宁对本议案投了弃权票,并发表意见如下:鉴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一贯不诚信,多次虚假承诺无其他隐瞒担保或借款,故无法保证本次公告的完整性,提示中小股东在本次公告内容外可能仍然存在大股东刻意隐瞒的违规担保或借款事项,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雷达、陈国欣对本议案投了弃权票,并发表意见如下:对完整性不能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田迎春、赵亮对本议案投了弃权票,并发表意见如下:鉴于大股东一贯不诚信,无法保证本次公告的完整性,提示中小股东民在本次公告内容外可能仍然有大股东刻意隐瞒的违规担保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 请本次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说明,针对上述议案内容,是否充分调查了公司可能涉及但尚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议案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 请本次董事会投弃权票的董事说明,针对上述议案内容的完整性,已采取的核查手段及尽调程序,是否已进行充分核查仍无法确定披露内容的完整性;针对上述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异议,如是,请详细说明。


请你公司于 10 月 22 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 10 月 16 日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18】32 号、33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持 15.52%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持 14.25%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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