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林先生投诉民生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林先生称该分中心在2008年未能彻底处理好他身份信息被冒用开卡一事,且在十年间一直未主动联系他跟进处理,导致其因他人冒名办理的信用卡多次逾期而产生信用污点,并影响到急于办理的一笔贷款。此后林先生向银行要求赔偿和开具“责任归属银行方”的书面证明……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一些评论将矛头指向了民生银行信用卡,而银行方面则一直没有正面回应。近日,本文作者从一些渠道获知了银行对此事件的说法,却与先前报道中林先生所说的信息有不少的出入。

究竟是银行漠视当事者个人权益,还是当事者恶意构陷银行?一些关键环节究竟是即成事实还是凭空的捏造?除了两方的纠纷,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关注这起事件作为一次金融犯罪案件的根本性质?

事件关键点:主要问题早已解决,当前纠纷关键在赔偿

据银行方面的信息来源,实际上林先生反映的情况,银行在今年的5月已经处理完了。银行免掉了这张卡的所有欠款,而且帮林先生删掉了人行的信用记录。但这两件事其实银行做的十分“委屈”。因为到目前为止,银行根本没办法认定林先生所说的冒名办卡一事是不是事实。

2007年的办卡记录显示,当时办卡人提供了林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工牌复印件、家庭地址(已证实为林先生奶奶住址)以及林先生父亲的姓名等这些资料,已经完全满足了当时银行业的审核、发卡条件。如果说当初是冒名办卡,这种程度的资料盗用是相当惊人的。

而银行之所以还是给林先生免了欠款,并删掉其人行信用污点记录,全然不是因为默认这个事实,而是当时林先生着急要贷款,这件事时间也很久了且难以认定。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理解,银行方面答应了林先生的要求。据银行方面的消息,当时林先生对这个处理结果还是满意的。但林先生随即提出要10万的赔偿,还让银行开书面证明,承认这张卡是冒名办理的,且是银行的责任。情形的反转,让银行方面不能接受,拒绝之后,随后就有了后来事件的媒体发酵。

另一疑团:申请过“非本人办卡”认定,银行却找不到记录

按林先生的说法,2008年他收到催款单后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信息办了信用卡,而且已经逾期,当时他就曾到当地民生银行风险中心提交过申请,还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但却没有被受理。做完这些,林先生以为后续就是银行的事了,再没过问,直至申请贷款被拒绝,才发现十年前这事没处理妥当。

但银行方面却没办法核实林先生的描述,因为银行查找当年的记录,根本找不到林先生办理业务的任何记录。而且,林先生自己也无法说清楚前往银行的具体时间,还弄错了银行当年的办公地址。因此无法确定林先生曾办理过这一申请。让银行方面疑虑的还有另一方面,林先生陈述的过程不大合乎常情,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办了信用卡,且有欠款,怎么可能事后不查证处理结果,反而十年置之不理呢?

而对于林先生所说的,十年间银行对其不闻不问,甚至没电话联系让他还款一事,与银行的说法出入很大。2007-2010年间,因该卡逾期严重,银行多次电话联系本人还款,但均未联系到。2010年间,银行亲访办卡预留的地址(林先生奶奶家),后又通过电话联系到林先生的母亲,但林母不愿意提供林先生的联系方式。这让银行当时颇为怀疑遭遇恶意办卡透支而逃避还款的情况。

银行和用户——一起金融犯罪案件的两个受害者

据了解,在与林先生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银行方面建议林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目前,办卡资料上的笔迹鉴定结果刚刚出来,并非其本人笔迹,但这也只能说明当年非林先生本人签字,并不能排除他对当年办卡完全不知情。毕竟办卡时提供的多则真实信息很难解释为被动泄露。

纵观这件事的发展,林先生陈述的遭遇值得同情,银行的顾虑也有理有据。如果合理假设这的确是一起盗用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金融犯罪事件,那林先生和银行的纠纷,无疑就是两个受害者之间的伤害,真正的罪犯尚在逍遥法外。

每一时期,银行业各类业务的处理,都存在监管要求和执行规范,这是金融体系内的合规要求。这意味着,银行照章办事,就是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在这件事件上,银行的审核和发卡、后期的催缴程序、查询征信、报送人行信用数据库等行为,都是合规的,也是必须的。在林先生向银行提出协商要求后,银行在程序上不能认定确系冒名办卡的情况下,给予林先免除欠款、销卡、删除个人信用记录污点这样的处理,也是比较有人情味的。而这些处理措施,也使银行蒙受了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而言,银行已经是这起金融犯罪事件中实际上的最大受害者。

打击盗用信息金融犯罪,用户和银行应学会合作

金融领域的作案手段,可以说是紧随着金融管理水平的进步而变化的,虽然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的监管使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作案的手段也越来越花样百出,防不胜防,尤其是信息盗用类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侵害银行的监管体系达到侵害用户权益的目的。一经发生,银行和用户就成了一对难兄难弟。

对于立案侦办,银行和用户两方都有可能贡献有价值的线索,有些方面配合得当,自然能够为公安系统提供较好的支持。但如果当事者认不清关键所在,很容易在处理上本末倒置。用户既不了解银行的业务规范,又不能清楚认识自身作为首要受害者的义务,而急于诿过于银行。这种情况下,银行虽然也是受害者,但在自身合规的基础上,很容易丧失积极配合用户的意识。原本应当携手的合作者,变成了纠纷的双方,使得打击犯罪这件事,彻底的跑题了。

应对金融犯罪的侵害,用户作为首要受害者,要有主导意识,不能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般金融服务的业务纠纷,用户应当以法律渠道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好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的作用,为立案侦办创造好的调查取证条件。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部门也应当提高作为受害者的意识,在引导、配合用户行动上积极作为。只有用户和银行有效协作,才能让犯罪者插翅难飞,接受法律制裁,从而在根本上保障用户和银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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