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为化解金融风险,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金融风险转移的策略,比如将银行无法承担的债务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出去,转入金融市场。时至今日,这些风险是被消除还是在持续?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形势,中国要如何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

剥离不良资产转移风险

“实际上金融风险转移的策略是我们从美国引进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军告诉《经济》记者,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第一次对银行的债务进行剥离,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重组再出售。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罗荣华向《经济》记者表示,通过剥离坏账,一方面能让银行实现轻装上阵目的;另一方面,基于宏观经济的良好表现,坏账得到更好的处置,累积的金融风险逐步化解。

张军回忆,1993年我们发现银行实际上背了很沉重的不良资产,企业负债特别高,1993年11月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决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后1994年8月23日至26日,原国家经贸委与吴敬琏教授所领导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课题组和“中国税制体系和公共财政的综合分析与改革设计”课题组,在北京的京伦饭店联合召开了“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就是著名的“京伦会议”。

怎么重组国有企业?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针对这些问题,来自美国的奥利弗哈特教授和来自日本的青木昌彦教授在“京伦会议”上做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分析和建议。之后就形成了剥离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方案,成立4个资产管理公司来承接这些不良资产。“1995年开始负责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打包出售等,用市场的办法来消除这些债务。”张军表示,企业的破产问题牵涉到很多问题,例如资产怎么清算,债务怎么剥离,怎么打包,怎么重新定价,怎么出售等。

张军透露,当时的效果很好,不良资产剥离以后,国有银行进行了商业银行的制度改造,引进了国际上一些大的投行作为国内商业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之后国有企业该破产的破产,该清算的清算,开始引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监管模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

当时不良资产定价很低,一些投资者特别是国际投资者进行了接盘。2000年,相关不良资产涨价,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国际投行都大赚了一笔。当时国内有很多声音质疑“几年前我们这样干是不是错了?我们是不是把国有资产给贱卖了?国有资产是不是出现了严重的流失?”“其实,当时负债累累,那些资产都不值钱,如果不卖掉就没有后面的经济好转,这些资产也不可能涨价。”张军说。

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阶段,基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转移金融风险可以将成本限定在可控范围内。“此时将金融风险由某一主体转移至另一主体或某几类主体并无不可。”罗荣华表示。

数次风险转移需要全面监管

除了第一次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之外,回顾金融改革的历程,转移金融风险的策略出现过多次。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建臣告诉《经济》记者,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遇到的问题都是不一样的,所以面临的风险点也很多。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国债回购为导火索引发了金融风险。那时证券市场刚刚起步,面临银行信贷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二级市场产生了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作为抵押品,通过国债交易来融通资金,因此出现了价格高企、资金体外循环等新的风险。“但规模不大,之后几年很多债务都到期结算撤出。”丁建臣说,“那时也是以人民银行为主成立了一个处置小组,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合理地化解了当时的金融风险。”

“实际上,风险就是在不同机构、不同持有者之间转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对《经济》记者说。

需要注意的是,先转移金融风险、再化解金融风险的策略和手段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一前提条件就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罗荣华认为,只有依赖于良好的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化解金融风险。“脱离经济发展谈金融风险转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脱离经济发展谈化解金融风险,亦是缘木求鱼,这也是中央近年来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因之一。”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哈继铭也对《经济》记者称,转移金融风险的同时要加强风险的全面监管,“某一个融资手段风险过高了,不能机械地去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把风险转嫁到新领域的同时,如果不加以深层次的改革和严格的监管,就等于拆东墙补西墙,把问题不断推迟,等所有能找到融资渠道都用完后,风险就会以更大规模的形式暴露出来”。

金融风险控制手段不断更新

目前,丁建臣认为最大的问题还是来自于外部因素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尤其是对金融的冲击来势凶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家治理结构当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以人民币为财富计量单位的支付体系必须顺畅,不能中断,要微观审慎监管。“任何金融机构的风险,包括挤兑、资金链断裂、倒闭都不能波及地区、行业。当前的金融风险不仅涉及本币,还涉及外币;不仅涉及金融,还涉及实体;不仅涉及工业,还可能涉及房地产。”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也对《经济》记者称,现在对外最大的风险就是汇率风险和美联储加息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对内主要是高杠杆率带来的资产泡沫的风险,还有影子银行的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而跟过去相比,现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也不一样。在丁建臣看来,过去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无非有三种: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

早些年运用的手段更多是行政手段,如通过国家注资、国家金融机构不能破产、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全额兑付等。最近几年更多的是依靠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比如金融机构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手段或者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司法重组、行政重组。“现在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化的退出、司法力量的介入等,为推进下一步的金融风险防范埋下了伏笔,形成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法律手段准备。”

吕随启也表示,以往的风险点都比较单一,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以前得某一种病就对症下药,现在是多种病症交织在一起,只吃一种药肯定不行。风险也一样,需要多种手段配合,对内和对外风险化解的方法也不一样,同时对内和对外风险又是相互影响和传导的,难度更大,比以往复杂多了”。

改革开放40年来金融业的概念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脆弱、单一、僵化转变成目前金融机构产品多元化、规模化,参与人数众多,产品交织,最终风险的传染性极强。“因此现在的风险识别难度也在加大,处置风险的机构仅靠一行两会难以实现,通过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就可见一斑。”丁建臣如是说。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要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所谓的穿透式监管实际上就是针对这样的问题,李永森表示,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是在降低的。

金融一直与风险相伴,比如过去40年,美国就出现过两次银行次贷危机,还引起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经济》记者称,总体来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围绕风险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或者金融危机。“我们的监管手段更多地从宏观的视角强调了监管的协调,用协调统筹的方式围绕某个领域去防范化解风险,尽量避免它们之间的风险传染。”

当下需要注意三大风险

 “中国的金融风险是不断积累的,比如货币发行、国有企业贷款,包括表外业务错配等,都会带来很多风险;风险是串联的,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所有制,都是混在一起的。但是,我们的风险治理每次都不是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马晓河对《经济》记者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吕随启称,中国的金融风险是经过多年累积到现在的程度,成因比较复杂。比如去杠杆,强调化解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去杠杆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刚去一半,各种不同的声音就出来了。

协调风险和稳增长、保增长方面有矛盾。马晓河表示,过去降杠杆,有利于防风险,但现在经济在下行,实体经济需要资金、贷款难。而稳杠杆和降杠杆又是两回事,一个是系统性的治理,和重点治理某些领域的效果不一样,另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的体制改革,金融垄断和金融体制的配置不合理、不规范。第三个问题是需要对错配表外业务有针对性地治理,风险治理需要向系统化、精准化、精细化的方向开展。

丁建臣认为,当前防范金融风险要为金融体系的稳健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对于“金融风险可能向实体转移”,“需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国家风险”的认识强化了,因此现在出台的很多法律、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前瞻性和实际操作性。

而在张军看来,现在用稳的办法其实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好的办法,我国金融还存在很多问题,又不能让这些问题引发所谓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就只能用行政的办法,进行中国式的治理整顿,加强对金融的控制,很多问题被掩盖而没有解决。“把所有的金融资源集中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减少了经济所需要的流动性,实际上对部分有活力的经济,比如私人企业、中小企业等,也有很大的伤害。金融风险的控制不仅要堵也要疏,要尊重市场的规律。”

总体来看,罗荣华认为当前大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宏观层面,主要表现为金融高杠杆;二是中观层面,以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市场的交叉传染风险为主;三是微观层面,即机构自身蕴含的金融风险。

罗荣华表示,防范和化解宏观金融风险,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稳步推进去杠杆的节奏和力度。防范和化解中观金融风险,需要加强防火墙建设,提升市场的透明度,严防各类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防范和化解微观金融风险,重在强化各类机构自身风险处置,建立工作预案,及时果断处理个体金融风险。

他还认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面临困境,监管部门体制机制有待调整与优化,不同机构主体危机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目前防范和化解宏观、中观、微观金融风险均面临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实现经济发展和去杠杆之间的平衡。去杠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协调去杠杆的节奏与力度。其次,需破除监管机构部门利益掣肘,强化监管责任意识,针对不同领域的风险源和交叉风险点实施协调监管与处置。最后,深化监管力度,建立市场化和法制化破产制度,打破市场侥幸预期,在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同时妥善处理违约问题。

来源:《经济》记者/许亚岚 本文首发于总第294、295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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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鹰基金的财富号 2018-11-15 19:57)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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