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勇:公司债务违约潮蔓延,应创新制度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

撰稿| 浑水调研首席研究员 赵士勇

近几年内外部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让实体经济猝不及防,一直依赖高财务杠杆发展的企业纷纷上演“突然死亡”。

黄奇帆曾经说过一句话很有预见性:中国经济真正成问题,需要着力去解决的就是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这个数量有多大?大概是中国GDP的160%,我们的GDP是80多万亿元,企业的债务有130多万亿元。

这些企业为什么会存在如此高的财务杠杆呢?我认为原因有三个方面:

1、企业自身原因

很多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在企业取得一定成绩之后,摆不正位置,盲目进行多元化扩张,战略规划不切实际,而是追求多而全和高大上,感觉不搞点收购就很没有面子,既没有考虑能否驾驭新业务,是否熟悉新行业的游戏规则,也没有考虑未来的现金流能否支撑如此高的财务杠杆。一旦货币政策出现变化,资金链就会断裂,原有的优质业务也被拖死。

2、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转向过快

我国的金融生态还是原始粗放的,更注重短期功利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企业客户的经营模式和规律,资金宽松时踩破门槛求着给企业借钱,企业觉得钱好借了,就盲目对外投资。而资金紧张时又突然给企业“断粮”,甚至是抽贷。通俗点说就是忘恩负义,专业点就叫竭泽而渔。

3、制度问题

在经济好的时候,市场各方都是相安无事,但是一旦经济形势不好,就会形成连锁反应,甚至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比如公司债是无法向银行贷款那样展期的,一旦逾期就构成违约,甚至是“交叉违约”,即一项债务合同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中出现了违约,那么本合同也将视为违约,这样一来什么企业也吃不消,企业就失去了重生的机会。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企业债务沉重的现状既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某一种因素的完全责任,而是诸多因素合力推动的,在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某一方就可以推卸责任,不反省自己的错误。

但是在公司债券违约潮的当下,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要重视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并在制度和监管尺度上进行适当创新和灵活应对,以免大面积违约导致金融系统动荡。这并不是无视契约规则和法律,即便是美国,在历次经济危机时,都是由政府强力介入和制度变革以避免系统性风险。

我认为,在制度层面应该尽快出台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是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评级机构应对违约发债企业进行差别化对待,对于只是经营暂时出现问题,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应下调评级,或进行专项说明,以避免其他未到期债券出现连锁反应触发赎回条款。

第二,对公司债券发行容许设置宽限期,但是设置条件应做严格限制,对首次违约后一定期限内,监管部门给予责任豁免,不作为实质性违约处理。尽快推广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由地方政府设立公益担保机构,为民企发债融资提供便利。另外,对于到期债券,除了兑付和违约外,建立一种中间状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的,可以请债权人继续持有。

第三,加强监管部门与银团贷款和债委会的沟通,对于非因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逾期问题,债委会不得强制企业提前还款或冻结查封企业生产经营资产和主要银行账户。

我们很欣慰的看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纾解民企融资困境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成立纾困基金、对民企贷款进行最低比例考核、协调银行停止抽贷等等。但是短期的窗口指导只能纾解个案问题,在规模更大的公司债券方面,应该尽快出台普适性措施,以防止债券违约潮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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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浑水调研的财富号 2018-12-06 11:15)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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