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在当今互联网应用如此普及的时代,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近期巨丰投顾收到多起因信息泄露被诈骗的客户举报,非法诈骗分子有策划、有预谋的诱骗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精神困惑。


针对此类频发事件,公司积极开展一系列合规自查活动。经核查,巨丰福州分公司员工郑某在服务客户过程中有异常行为。郑某非法盗窃公司客户信息,违法侵犯公民隐私,严重侵犯了本公司利益。


巨丰投顾在搜集各方资料后主动及时报案,警方快速介入调查,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刑拘。经查,郑某于10月底入职后收集了公司部分用户信息及盗取同事之间的客户信息,联合外面同行及非法公司将巨丰投顾用户进行实施不当得利等行为,同时也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时贪财走入歧途,等待郑某的是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巨丰投顾在用户信息上有着加密处理,通过技术手段获取非常困难,因此被非法获取的用户信息数量占比极少,且在巨丰发现后,及时在巨丰财经官网、巨丰投顾公众号、投顾邦APP、自媒体矩阵连续发布了相关警示,也主动与客户联系,避免了用户财产损失。


巨丰作为一家有担当的正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帮助投资者和机构稳步实现财富增值的路上,一直秉承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坚决抵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巨丰投顾名义高利引诱、诈骗投资者的非法犯罪行为。巨丰也将以此事件作为教训,法律培训、合规培训、加强安全保护,积极主动与监管局保持联系、凝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教育:贩卖个人信息罪有多可怕


贩卖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种种案例显示,治理个人信息泄露在中国仍然任重道远。不法分子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从窃取,贩卖,购买,利用每个环节都分工明确,专人操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打上种种标签,作为商品在黑产中流转,买卖,而这一切,我们毫不知情。不知道我们的信息握在哪些人手里,不知道被贩卖了多少次。


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53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单独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条款是针对犯罪形态众多、易发而进行的特别规定。其他诸如员工窃取商业情报、设计方案、图纸等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行为一般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


重案聚焦:非法必受重刑


案例一、京东员工利用职务之便 将9313条客户信息卖给诈骗犯致大量京东客户遭电话诈骗 3人获刑


京东商城3名员工越权登录公司数据库系统,非法获取京东商城客户个人信息9313条后出售给电话诈骗犯罪分子。京东商城在2014年底、2015年初接到大量客户反映信息被泄露、遭遇电话诈骗的投诉,由于投诉量大,京东商城进行了自查,最终确认泄露信息系李军等3人所为,京东随即报案。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6日,大兴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李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亮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冯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前员工窃取客户信息获刑 受益公司被处千万罚金


2013年7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1420万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某、罗某、肖某、李某也分别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三、非法获取苹果ID 500条以上构成犯罪


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机主姓名、苹果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以此赚取费用。公安人员从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二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


本案例将苹果手机账号、密码等信息归类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省法院最早适用新规定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四、公司员工因跳槽后带走千条客户信息获刑8个月


公司员工跳槽后,带走数千条客户个人信息被举报。日前,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季某、汪某分别获刑。2010年,季某进入某服务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向客户销售公司的消费卡。去年5月,季某因生病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假4天,被认定旷工,被迫辞职。经朋友介绍,他又进入另一家同类公司上班。


万事开头难,没有业绩就没有提成。于是季某就打起了上家公司客户资料的主意,从前同事汪某那里拿来含有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的客户资料,共计2000余条。此后,季某又将从李某(另案处理)那里得到的该公司6000余条客户信息分给同事使用。公司发现后报警,最终季某、汪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季某、汪某违法国家规定,将任职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季某、汪某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


(来源:巨丰财经)

(来源:巨丰投顾财富号的财富号 2018-12-13 10:26)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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