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间企业注册登记会商有关事项的函》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该文件仅针对股权及创业类私募基金,未包含证券类私募基金。










一、设立登记











书面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但不得设立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含“股权众筹”的企业及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的分支机构。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3、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4、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二、变更及注销登记











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的变更及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完成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到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



2、完成登记备案后,可正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及注销登记业务。



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或被中基协注销的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应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得再使用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经营范围。



PS: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必须按要求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如不再经营,按一般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通知原文



















通知一




































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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