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款全年综合意外险,当初被封为性价比之王。

125元的价格,即可拥有50万意外身故/伤残+5万意外医疗+250元/天意外住院津贴+20万交通(网约车、公交车、水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责任。

性价比简直可以用超神来形容!


具体保障内容

但是,最近有粉丝向我反映,投保了这款意外险之后,发现保单的"特别约定"中出现了条款中没有提到的内容。

浮生君仔细去看了下,主要是增加了不承担3楼或10米以上高空坠落所导致的意外责任,以及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造成单车事故或溺水,则意外身故伤残、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额均减半。

而这两条特别约定,最早这款综合意外险是没有的。

换句话说,这两条是之后加出来的。


保单特别约定中出现的新内容

一、特别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吗?

有人问,这个特别约定的内容,在合同条款里是没有的,那它具备法律效力吗?

浮生君在这里要先告诉大家,特别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优于合同格式条款!

所谓保单的特别约定,是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是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补充约定。

举一个身边最常见的例子。

我们购买的车险,正常情况下是第二天零点生效。但如果是新车就会碰到一个问题,车主提车后就要开出4S店了,如果在开出来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就正好碰上了新车保险的空白期。


正常车险保单生效日是次日

因此,现在很多新车的保险,都会在特别约定栏上加盖"即时生效"的章。这样新车开出4S店就已经起保了,不用担心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获得理赔。

同样的道理,在意外险保单上加上特别约定,法律效力也是优于合同条款的。

02为什么会加特别约定?

那么,为什么要在保单上加上这两条特别约定呢?

高空坠落所导致的意外责任免责,保险公司主要考虑是为了防范自杀。

这款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范围是1-3类,因此是不保障高空作业职业的。

而非职业原因发生高空坠落,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杀。

保险公司担心部分自杀的人,伪装成意外,从而达到骗保的目的,因此加上了高空坠落免责这样一个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担心自杀伪装成意外

但是,加上这条之后,就让一部分真的是因为意外而高空坠落的被保人失去了保障,不好!

而加上"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造成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额减半"这么一条特别约定,主要也是为了防范驾驶员的故意自杀行为

一般利用意外险来制造自杀骗保的案例,大多数是刻意制造单车事故,尤其是驶入水中。

前段时间焦小云2000万天价拒赔案就是因为被保人驶入水库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2015年9月,焦小云为丈夫王维红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经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

根据两份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保人自驾意外身故保额达到了惊人的2400万元。

焦小云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但平安保险公司根据文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认为被保人驶入水库是自杀行为,非交通事故,因此拒绝赔付。

但焦小云坚定认为其丈夫驶入水库非自杀行为,这起案件经过今年的重审之后,目前仍然没有定论。


焦小云天价拒赔案引起广泛关注

于单车事故或溺水身亡容易伪造,现场痕迹缺少,难以定性,保险公司害怕碰上这类事件。但是单车事故或溺水并不能说100%就是自杀行为,保险公司将这点加入特别约定之中,保护了自己,但是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一款超级牛掰的意外险,在加上了这两条特别约定之后,令人如鲠在喉!

好好的意外险,非要搞什么套路,真是可惜!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款全年综合意外险在增加了这两条特别约定之后,在销售页面的投保须知上也是写明了的,从法律角度而言,这视作已经告知了投保人


销售页面投保须知已告知特别约定内容

在有投保须知的情况下,投保人投保就表示认可了投保须知上的事项,特别约定内容自然也是有效的。

这也再次提醒了我们,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尤其是意外险和医疗险,其保障范围广,保障责任复杂,相应的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要尤其注意!



































































































保险是特殊的金融产品,是要给自己带来切实保障的,自己的保障内容,自己一定要把好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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