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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开亮相,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10月1日,为了让公众更早的享受改革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开始实施,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

相较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2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作了部分调整,比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由1200元/月提升至1500元/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这个限额额度是60000元。

新的个税法也为“家有儿女”的父母减轻了负担,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对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新税法规定,在受教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而在医保收费方面,新个税法也交出了一张较好的答卷,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限额为60000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扣除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新个税法除了提高了一千五的个税起征点,它还扩大了三档低税率级距的减税作用。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比如,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适用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

新税法也十分关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房贷和房租,房贷方面,新税法规定,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至于租房,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没有住房而租房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此以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不超过100万的标准为每月800元。

除了各种规定的修改外,政府也在办税方式上“以人为本”,便民利民。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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