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部门通知你去缴纳房产税。”一石激起千层浪!是在围剿炒房客,还是在收割刚需?

国家税务部门通知你去缴纳房产税

今天,我偶然在微博上发现一则消息:“国家税务部门通知你去缴纳房产税。”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核定定额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核定你2018年应税房租收入6000元,应缴纳2018年度房产税等地方税费合计7580元。请您在2019年1月17日前到委托代征单位缴纳。

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不少网友讨论。

有部分网友认为应该交税,挺好的,是双赢的局面,公开透明;而有部分网友就觉得是被收割了,担心房东会把税收转嫁到买房人身上

那么,南京是如何征收的呢?税收标准又是多少呢?

5%起!南京税收标准公布

南京房屋租赁税收(由出租人承担)

1、个人出租房产(含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税收综合税率为5%

2、单位出租房产


房产税:12%


营业税:5%


城建税:0.35%


教育附加税:0.15%


地方教育附加税:0.1%


印花税:0.1%


共计:17.7%

备注:


(1)承租人转租房产的,纳税手续齐全免征房产税。


(2)印花税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

说明:根据宁地税发【2012】81号文,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申报纳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警戒线标准调整计税租金:


(1)、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小贴士:房屋租赁发票查询,可登录南京网上房地产

那么,这波税的征收,是在围剿炒房客,还是在收割刚需?

是在围剿炒房客,还是在收割刚需?

一般纳税的程序是:房东通过中介找到租客,签租房合同,出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3天内,须到社区备案。租赁房屋备案之后,向房东征房屋租赁税随之而来。

但从租赁业务实施来看,除非租房费用可报销,租客会要求房东备案,基本上所有房东担心税收,都不会主动备案

虽然房租税的缴税主体是业主,但实际上,大多数房东都会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租客。相当多的出租屋主坦承,征税后首先会保证自己的收入不减少,把租房税转嫁给租客也理所当然。

一般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房屋租赁,很多都只是签订合同,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不开具发票的,这样就难以确定税费的来源


不过,对于登记备案这块,南京已出台新规,税——逃不掉了。

南京再出新规!有房的、租房的都有重大影响!

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以后租房合同也要网签

不过此次新政的重点是:正式向困扰买房人的虚假房源宣战,同时严格规范地产中介的8种不当行为

划重点:

1、以后租房合同也要网签。此次通知提出,南京要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制度。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2、南京将实行严格的房源核验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房源核验通过,取得房源唯一二维码后可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

3、中介应在监管平台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南京将严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此次新规,对于买房的和租房的人来说,都是重大利好。但同时也不难看出,不管什么情况下,刚需都是最容易受伤的。

给自己增加筹码,不去炒房,但至少拥有一套房。



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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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易贷的财富号 2019-01-17 01:09)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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