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刘姝威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文章《严格监管 严格执法》,向广东证监局发问,监管警示函为何只给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而不给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

本次事件源于1月16日,董明珠在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表了“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有关公司业绩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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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间,格力电器才发布公告称,预计2018年实现营收2000 亿- 2010 亿元,上年同期为1500 亿元,预计盈利260亿-270亿元,上年同期盈利224 亿元,同比增长16%-21%。

针对董明珠提前透露公司业绩一事,深交所在1月17日晚间对格力电器下发关注函,要求格力电器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彼时,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针对此事公开回应称,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消息时,股市已经休市,所以不构成信披违规

继深交所关注后,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董明珠提前透露公司业绩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刘姝威在其文章中称,据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在2019中国制造论坛上透露,美的集团2018年预计税前利润超过260亿元,再创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团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按照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方洪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

刘姝威在文中质疑广东证监局是否选择性执法的同时还提出两个原则问题: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第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是向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还是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在股东大会、致电证券事务代表等不同场合中,都有可能发生公司高管对一些经营数据提出自己的预测,这些预测毕竟不是公开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调整可能性,听的人和说的人都不一定把这些预测数据当作不可能改变的结果来严肃对待。但是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待此事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的言论并不是向所有投资人、潜在投资人公布公司业绩。

严义明表示,关于披露公司相关业绩,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度,对公司董事高管、股东投资人、管理机构来说都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或许大家可以通过此次董明珠事件,来明确一个更加规范的做法。

记者 蔡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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