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href=超华科技最近大涨,不过投资者索赔又来了">

时任广东梅州市委书记朱泽君视察超华科技,2015年被调查

超华科技年前曾因七个交易日收获七个涨停而名声大噪,2019年2月以来,截至21日,公司股价大涨48.69%。

这个公司为什么能大涨,其实与近期市场密切关注的5G、创投等概念不无关系。就5G进展,近期不少机构轮番对超华科技进行调研,包括国盛证券、华泰证券等在内的多家机构。

在5G、创投等热门概念加持下,超华科技股价持续走强却是不争的事实,但公司此前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来被投资者起诉。

现在,投资者索赔又有新动向。

一见财经2月26日从代理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该案二审将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点15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是判决超华科技、梁健锋赔偿受损投资者的。

目前,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根据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虚增利润受罚,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

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

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数百受损投资者向超华科技提起诉讼,索赔数千万。

广州中院判决超华科技、梁健锋赔偿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显示,原告黄女士来自重庆,索赔金额为118820.26元,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超华科技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买入股票未受系统风险影响,梁健锋作为时任董事长,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超华科技赔偿原告损失99704元(包括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梁健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后,被告方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安排2019年3月1日上午9点15分开庭审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超华科技等虚假陈述,扭曲股价,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二审胜诉有信心。

刘国华律师表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超华科技赔偿原告,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

根据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资料,超华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目前已代理多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近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

(来源:一见财经的财富号 2019-02-26 16:16)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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