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适逢增值税的缴纳时点,好多小伙伴又开始迷茫了,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之前给大家梳理过的关于资管增值税的三个方案,其实大家有疑惑,大部分可能是源于对这三个方案理解上不透彻,给大家再次梳理一下,以期可以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另外提醒大家一下,由于各地税务口径执行不同,报税前可以和当地的税务专管员联系一下,没准有意外收获~别怪我没有提醒你~

“我有三套方案,你选哪一个?”

还记得券商托管的三套方案吗?

方案来自于某大型券商托管

以上是一个正常的三选项的方案,当然还有四选项的,其中多出来的一个选项是“不对浮盈部分计提预估增值税”。这个直接违反了权责发生制,个人认为不太可能通得过比较较真的税务机关的诘问,另外会加大净值波动,有产生投资人纠纷的风险,请各位管理人谨慎使用。因此我们重点看一看前三个选项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这三个选项都认为浮盈的部分是应该计提一个预估增值税的。已实现的部分不用说,如果是盈利的,就要征税,如果是亏损的则不征税,而且亏损的部分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抵扣盈利部分的税金,但是不允许跨年。

那么为什么浮盈也要计税呢?

第一,按照权责发生制,产生浮盈了就应该确认收入,有了收入就要计提税金,这个没问题;

第二,假设有了浮盈不去计税,则会导致在最后卖出变现时一次性计出大量的税金,从而导致净值有较大的波动,主要是有向下的波动,对最后留在产品里的投资人不公平,因为他们承担了之前退出的投资人应该承担的税负。因此,无论是从正向还是反向逻辑来看,浮盈的部分都是应该征税的。

三个方案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亏损是否可以抵扣有着不同的尺度。

方案一

亏损虽然在年底可以抵扣,但需要有两个前置条件,

一是亏损是从资产的变现过程中产生的实实在在的亏损,

二是当年有足够的盈余可以用来抵扣。

由于两者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干脆在平时计提的时候,就不考虑亏损可以抵扣的情况。平时呢,就按照浮盈和已经实现的盈利来计提税收,就不考虑期间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的事儿了。

至于方案原文里提到的“不考虑已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因为它们还在处于浮盈/浮亏的状态时,都已经计过预估增值税了,所以在变现时,就不去重复计算了。

方案二

相较方案一进了一步,对于期间资产变现过程中已经发生的亏损,在不超过当期盈利的情况下,它认为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计税时,可以把这部分已经实现的亏损给刨掉。

这个方案冒了一点点风险,即认为每个月之间,基金的表现是比较连贯的,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

比如一月份盈利,二月份全都亏回去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到了最后,全年的亏损是大于盈利的,那么超出盈利部分的亏损是不能用于税收抵扣的,否则会出现全年应付税金为负的情况——税局怎么可能倒回来补贴公司的亏损,别做梦了!too young too navie~

方案三

更为激进,把方案二未考虑的浮亏情况也考虑在内了,即假设当前的浮亏可以在当期变现,是可以作为税收的抵扣项的。这里的浮亏是指产品层面整体的浮亏。如果整体是浮盈的话,处理方式则和方案二一致,可以刨掉已实现的亏损。

这三个方案,对于净值的走势会有细微的影响,其中方案一有可能会导致在年底统一计算时,发现有可以用以抵扣的亏损,从而获得一定的免税额度,从而推高净值;方案三则相反,有可能导致最后发现抵扣额度不够,需要一次性冲回,从而导致净值下跌;方案二则是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各家管理人还是按照自己的产品特性,预判一下明年的走势,选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案吧。

当然,这个观点也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具体问题,还是要各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



(来源:Hi积募的财富号 2019-04-16 20:37)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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