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交所再受理5家企业的科创板上市申请,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止16日下午15:00,科创板申请获受理企业数量达到77家。

受理5家,3家具有新三板背景

值得一提的是,5家企业中,3家企业具有新三板背景。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的西部超导,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嘉元科技及金达莱。

据招股说明书显示,西部超导主要从事高端钛合金材料、超导产品及高性能高温合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高端钛合金棒丝材、锻坯主要研发生产基地之一,也是我国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重点研发生产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高端钛合金材料、超导产品和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2016年-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7776万元、96733万元、108839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880万元、14198万元、13495万元。同时,据西部超导披露,截至2018年末,公司在职员工771人,其中博士30人、硕士169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占比25.81%,研发人员占比21.27%。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6384.32万元、8798.18万元和9051.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3%、9.10%和8.32%。

在嘉元科技方面,就招股说明书来看,主营业务为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超薄锂电铜箔和极薄锂电铜箔,主要用于锂离子电池的负极集流体,是国内高性能锂电铜箔行业领先企业之一。报告期内,锂电铜箔的销售是主要的收入来源。2016年-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9亿元、5.66亿元和11.53亿元,锂电铜箔销售收入分别占比93.75%、83.62%和93.24%。另外2016年-2018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6252.98万元、8519.25万元和1.76亿元。从科创含量来看,截止2018年年末,嘉元科技研发团队有66名成员,占员工总数8.5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分别为2421.57万元、2383.12万元、3826.6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8%、4.21%、3.32%。目前合计拥有104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83项,有多个研发项目仍在进行中。

受理的第三家新三板企业是金达莱,其一直专注于水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化领域,是一家专业从事水环境治理先进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的综合服务商。2016年-2018年营收分别为2.73亿元、4.84亿元、7.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595.58亿元、1.47亿元、2.36亿元。金达莱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1%、6.81%、7.4%。金达莱表示,在污水处理与资源化领域拥有89项国内外授权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共61项,FMBR技术获得授权专利44项(包括欧美等国家发明专利24项)。

尽管三家公司行业各异,情况各异,但是在选用科创板申报标准上相当有默契,均选择了标准一,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而这一标准也是目前大部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所选择的,被选用比例已超80%。

新三板企业积极冲刺科创板,或将有企业受益“三类股东”新规

据统计,截止目前,在已受理的77家企业中一共有17家具有新三板背景的企业。分别是西部超导、嘉元科技、金达莱、江苏北人、联瑞新材、泰坦科技、凌志软件、安博通、龙软科技、贝斯达、紫晶存储、天准科技、苑东生物、杰普特、木瓜移动、世纪空间、南京微创。另外据广东证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近年辖区IPO企业主要来自新三板公司,目前已有数家新三板企业正在积极备战科创板。

尽管目前拟上科创板的新三板企业基本是依照老政策,花很大气力清理掉了“三类股东”,但后续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许可以受益于新政,携“三类股东”共同闯关。因为让新三板公司在IPO时备受困扰的“三类股东”,在上交所科创板的审核政策上有明显放宽,新规对“三类股东”实操中最难的穿透式披露,不再做要求。

根据此前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文件显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据金融投资报记者报道,目前完成了科创板IPO辅导的久日新材在其股东列表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类“三类”股东,不过持股比例不高,仅为1.62%。根据辅导总结报告,招商证券在辅导中核查了久日新材“三类股东”的审批备案程序,久日新材有望带着“三类股东”冲击科创板,成为受益新规的企业之一。

部分内容整合自金融投资报

(来源:企业成长智库的财富号 2019-04-17 09:35)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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