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特殊的公司债券,因此它跟普通债券相比,还具有一些特别的性质。我们在前文《聊聊可转债(1)》中便介绍了可转债的性质,明白了它为什么可以做到“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现在,我们来聊聊可转债最重要的四大条款。他们分别是:转股价、下调转股价条款、回售保护条款、强制赎回条款。

一、转股价

可转债的转股价是可转债最重要的指标,它可以衍生出很多关键指标,对可转债的投资至关重要。

转股价就是可转债附带的看涨期权的行权价,它规定了投资者可以以什么样的价格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转债转股价的设定不得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通过转股价和正股交易价格,我们可以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转股价值就是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价值,转股价值=100/转股价*正股价格,比如说蓝思转债的转股价是10.44元,其正股蓝思科技昨日收盘价为13.93元,则蓝思转债的转股价值为133.43元。

转股溢价率,就是可转债交易价格相对于转股价值的溢价程度。溢价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股性越弱;同理,溢价率越低,可转债的进攻性越强,其跟随正股上涨的程度越强。

同时,当可转债溢价率为负的时候,也就是可转债价格低于转股价值时,便存在套利机会。这种机会多出现于可转债未进入转股期的时候。因为根据规定,只有在发行六个月之后才可以转股,因此前六个月可转债无法转换为股票。当然,在转股期内,若股票大幅上涨,也可能出现可转债折价的情况。

若可转债折价,我们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并融券卖出对应数量的正股,获取无风险的套利收益。

若此时未处于转股期,此时折价一般较大,可以等待进入转股期内转股,归还融券借入的正股股票,这样的套利需要占用的时间比较长,需要进入转股期内才可获取套利收益,优点是获取的折价收益较多。

若此时处于转股期内,同样上述操作只需要隔夜就能完成,转换的股票T+1日到账即可归还融券借入的股票。

最后要说明的是,可转债的转股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发行之后,若发行人因分红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可转债转股价也需要相应地进行除权处理。

当然,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发行人也可以下调转股价,这对投资者无疑是有利的。下面我们详细讲述一下下调转股价条款。

二、下调转股价条款

可转债发行后,若股价长期维持低迷,可转债持有人没有转股的动力,可转债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如果这种情况长期维持下去,就是可转债到期,投资者收回本金附带较少的利息。上市公司获得可转债存续期的低成本融资。但是,上一篇文章中讲述过,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终极目的就是不还钱,要想不还钱只能促使投资者转股,把债主变成股东。

要想把债主变成股东,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下调转股价。当上市公司的股价长期低于某个阈值的时候,上市公司有权下调转股价。这里请注意一下,下调转股价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下调后的转股价也不可低于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不可低于每股净资产和每股面值。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转股价为20元,正股价5元,转股价值为100元。发行后股价腰斩,正股价2.5元,转股价值50元。若上市公司想促成转股,即可将转股价下调为2.5元,此时转股价值再次回到100元,再稍微释放个利好,到130元发布强赎,促使投资者转股。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蓝标转债,蓝标转债发行至可转债强赎时,其正股股价接近腰斩,而通过历次下调转股价,其可转债最高交易价格达到162元,其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为134元,转债投资者可以说赚的盆满钵满。

下调转股价条款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投资机会。投资者可以分散持有正股价格大幅低于转股价,且偿债压力较大公司的发行的可转债,获取可能的转股价下调带来的收益。

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风险,因为下调可转债是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可以选择不下调。而且,即便公司提议下调,也存在股东大会否决下调的情形。

三、回售保护条款

上一节我们讲到下调转股价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肯定有投资者想问,如果发行人也不缺钱,就是想到期还本付息,获得资本成本仅为1%的融资;或者上市公司迟迟不下调转股价,以等待股价反弹,促使投资者转股,以减少原股东分被摊薄的比例。

遇上这种情况,投资者还需要坚守么?

这就引出了我们这一小节将要讲的,回售保护条款。回售保护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某个时期内(一般是债券还有两年到期以内),如果正股价格持续低于某个阈值(该阈值一般为转股价的70%),而发行人始终不下调转股价,则可转债债权人有权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这时,为了避免回售,上市公司就有动力拉抬股价,或者下调转股价。

此外,若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化,也应向投资者提供一次回售的权利。

回售条款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利用回售条款套利。当可转债即将满足回售条件时,投资者可以买入可转债,等待上市公司采取措施下调行权价或者拉升股价,之后再卖出可转债获利。即便上市公司不采取任何措施,投资者也可以获得回售价格以及当期利息。

四、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当正股价格大幅高于转股价时,可转债价格持续走高,可转债持有人处于下有保底的安全性的考虑,迟迟不转股,仍然持有可转债。这样发行人在到期时仍然承担赎回可转债的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可转债的发行中设置了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在转股期内,如果股价长期高于转股价的某个阈值(一般为转股价的130%),则发行人有权以稍高于面值的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这时,投资者为了避免以面值被赎回可转债,需要做的就是卖出可转债或者行使转股权。这也间接使上市公司促成了转股。

强制赎回虽然对投资者不利,但若发行人行使了强赎的权利,便意味着投资者至少赚到了30%,仍然是一笔相当成功的投资。

此时应切记,要不卖出可转债,要不转股,否则将面临大幅亏损的风险。

(来源:亨通伟德投资的财富号 2019-11-22 15:56)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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