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管沙盒,需厘清几个问题

改革开放一路走来,我们习惯了“摸着石头过河”,先干再说,效果好,推广,效果不好,自行湮灭。这种模式不预设门槛,不过多干预,比FCA的监管沙盒更有效率。


不过,金融领域容不得“万类霜天竞自由”的放任式创新,那样必然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则产品是虚拟的、数字的,容易扩散。往往还没等到风险暴露,规模已经很大,难以做到可控试点。


二则风险隐蔽性强。理财类业务,若资金池旁氏运作,拆东墙补西墙,运转几年都不会出问题;贷款类业务,只要允许借新还旧滚雪球,借款人再差都是零不良,都是假象。


三则与钱打交道,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很多本性纯良的创业者,也终究抵不过金钱的“诱惑”;更不用说还有各色人等假借金融的名义蓄意行骗。


2016年之前,互联网金融自由生长,也的确出了很多问题。放任不管容易出问题,类似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个人征信那样的牌照试点,门槛又太高,所以,金融科技需要更轻便的监管沙盒。


但FCA的沙盒也有种种局限性,我们需要探索自己的监管沙盒。在此之前,需厘清几个问题。


1、审视金融的边界


随着金融与场景融合,场景方越来越多地嵌入金融流程之中,很多时候,场景方的商业行为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重叠交错,边界越来越模糊。


把场景方的所有行为都纳入金融监管并不现实,所以需要重新审视金融的边界。边界清晰后,才能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纳入监管沙盒,哪些行为可完全交给市场。


最典型的如导流,于场景方是流量变现,于金融机构则是获客营销,算不算金融行为?再往细了说,导流过程中的精准营销必然要求用户初筛,对于贷款产品,这种初筛是否应算作前置的授信审批?要不要管?又该如何管?


2、谁来实施沙盒监管?


在我国现阶段牌照监管的框架下,监管机构各管一摊,但科技之于金融,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一种科技创新可同时应用于多种牌照业务,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实施沙盒监管呢?即便指定牵头方,协调沟通成本是少不了的,又如何能确保沙盒足够轻便、高效、低门槛呢?

实施监管沙盒,需厘清几个问题

3、确定沙盒监管的核心原则


“既要,又要,还要”是不切实际的。既然是创新,就存在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沙盒环境中也是如此,只有明确核心原则,才能有效取舍。


FCA的核心原则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2016年监管沙盒落地前,关于效率与风险的平衡,FCA曾设想了四种准入模式,第四种要求最高,即“只要企业承诺向客户赔偿任何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并可以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源(资金)来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可以加入沙盒”。后来觉得对初创企业门槛太高,才选了其他折中方案。


问题是,就国内而言,我们实施监管沙盒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如果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那是否只要企业承诺赔付用户任何损失,就可以进行自由创新呢?如果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又该是什么呢?

随着金融领域风险整治逐见成效,全面从严这种“非常态”必然要回归“常态”。当前,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法人直销银行牌照都有了开闸迹象,多地也相继推出沙箱监管试点方案。


没有任何制度是完美的,同样,寄希望于通过监管沙盒来解决创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是不现实的。无论如何设计,中国版监管沙盒也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是迈出这一步,干中学,边实践、边优化。


过去几年里,企业常说“拥抱监管不等于等待监管”,科技创新拽着监管走;但未来几年,或许只有“等待监管才算拥抱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监管推着科技创新往前走。


此时,监管创新的下限,可能决定着行业创新的上限。

本文由“洪言微语”原创,作者系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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