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的话

2019年5月22日,中金国瑞突然发布了清算告知书,宣布产品清盘,不再募集资金以及正常兑付本金和收益。当大批投资者赶往位于招商银行大厦36楼的中金国瑞办公所在地,才发现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如今,深圳警方初步查明,中金国瑞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2.48亿元,支付投资者人本金和利息总额为16.88亿元。也就是说,目前近6亿未兑付。厂长这里提醒下,无论是股票私募还是量化私募,都尽量找头部的,圈子里出名的新锐,不要因为承诺收益、拼单等“优惠”,不小心踩进了坑里。

“伪私募”涉非法吸存被抓


2月17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警示》,其中提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前2019年6月前后,中金国瑞宣布旗下产品清盘,不再募资及正常兑付本金收益。很快,公司办公室也人去楼空。

通报称,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对郑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根据专业司法审计,中金国瑞实际募资总额为22.48亿元,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总额为16.88亿元。也就是说,有近6亿资金去向成谜。目前,警方表示正在对公司运营成本、佣金提成、投资项目盈亏及个人占有等资金进行深度审计。

同时,警方告诫该案非法吸存行为人(包括公司高管、部门主管、理财经理),自2月13日起将在中金国瑞或涉案关联公司服务期间所获提成、佣金、返点费、奖金等非法所得退还至指定账户。

“及时退缴赃款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将依法追责法律责任。”通报称。

警方表示,已依法采取查封涉案房产、扣押车辆和冻结涉案账户等措施,并将继续追查涉案资产及资金;敦促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归还涉案资金;将全力收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并依法开展持续打击。

2只基金仍显示正在运作


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注册资本1亿元,秦鹏为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

2014年6月,中金国瑞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及异常机构。其在协会上填报的官网也已无法打开。

备案信息显示,中金国瑞共发行了10只私募基金产品,暂行办法前的2只为股权基金,暂行办法后的8只为证券基金,包括量化、混合等多个策略。其中大部分产品已清算,余下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违规情况的2只基金仍显示正在运作。

中金国瑞最后一次在协会系统更新信息的时间显示为2019年1月。而在2019年5月,秦鹏突然在内部会议上宣布产品清盘,不再募集资金以及正常兑付本金和收益。很快,公司办公室也人去楼空。

2019年12月2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金国瑞就赫然在列。

投资者如何甄别“伪私募”?


从深圳证监局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看,除上述“中金国瑞”案件外,目前辖区已被深圳公安部门通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还有6家,这些机构形式上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上是涉嫌非法行为的“伪私募”,需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予以清除。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13日,被列入失联公告名单的机构为1035家。依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上述1035家机构中,418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14家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明确细化。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有五类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这五类“伪私募”包括:

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深圳证监局也在通报中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以“中金国瑞”等案件为鉴,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且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4、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

5、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6、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7、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综合自中国基金报、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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