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准入门槛有所放宽。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信部对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进行了十项增删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 “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此外,跟设计研发有关的大部分要求也被删除。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措施。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一家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必须符合前述政策要求,才能取得工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销售、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蔚来汽车和小鹏汽车至今也只能采用和江淮汽车、海马汽车合作代工的模式。获得发改委生产资质的企业也只有北汽新能源、合众新能源等18家;获得工信部销售资质的企业仅有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等13家。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渐放宽行业准入门槛。2019年1月10日,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此次,工信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进行了十项增删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为“从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

从“设计开发”到 “技术保障”,企业在向工信部申请销售资质时,设计开发能力不再是考核指标。此前的规定中,满足设计开发能力要求高且多,包括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等8项具体条款。

崔东树向澎湃新闻记者解释,这意味着,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将分离,生产是保障功能,而自己研发、自己生产、自己销售等等的完全一体化相对于目前的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的大趋势是不相符的,作为属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应在完成生产制造。

与上述修改相配套的,《征求意见稿》也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删除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三项内容的填报;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删除了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两项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批有关的要求,包括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等。

《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则只有《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5项国家标准,具体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开拓代工路线、利好行业发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崔东树表示,这也是在中国新能源车市场面临改革开放新局面,前期盲目投资新能源车项目后逐步降温的一个新形势。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更多的强调生产和产品质量保障等核心项目,让研发等前端工作与生产制造实现分工合作,更好的推动现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罗兰贝格全球合伙人兼大中华区副总裁郑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征求意见稿》将生产和设计开发分离,在产能利用上疏通道路。“现行《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中有很多否决项,新的调整则不再将企业的设计研发能力作为必要条件,具备保障能力即可,这就为企业代工开拓了路线。”

郑赟还表示,此次调整对于外资品牌来说,会更加受益。这将整体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实现2025年的占比目标。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梅松林认为,《征求意见稿》更有利于外资企业落地。修改后的规定将产品设计能力与生产能力分离,为一些外资新能源车企在中国落地生产创造了条件,这也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加大开放的力度。

(文章来源:环球网)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