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光伏头条  光头君

两会建议1:

关于大幅度提高“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占比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国家能源发展新战略,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理念,中国清洁能源产业持续增长,能源结构明显改善,“十三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资总计约2.5万亿元,在过去10年中国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最大投资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也持续扩大,目前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双双”突破2亿千瓦,均为世界第一。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关键零部件基本实现国产化,相关新增专利数量居国际前列,并构建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完整产业链;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极大优化了我国的能源结构,对实现能源安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多重目标均作出突出贡献。

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煤炭等化石能源占比还非常高,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过大,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迭代的加速,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已经和煤电接近,“十四五”期间,大幅度增加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是进一步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

一、提高可再生能源规划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划目标是4.24亿千瓦,由于目标过于保守,结果大幅度超预期完成;“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目标为6.8亿千瓦,到2019年底装机就已达到7.94亿千瓦。前几期规划低估了行业变革进步的速度,导致规划形同虚设,随之带来配套设施跟不上、补贴矛盾突出、电网建设滞后等问题。“十四五”规划需承上启下,积极吸取过往经验教训,大胆预测,科学部署,提前谋局。建议将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规划占比提高到25%,205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50%,为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2050年实现富强美丽的中国梦提供清洁可靠的动力。

二、“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的具体建议。加大发展西北可再生能源基地项目建设,在全国形成北电南送、西电东送的清洁电力生产供应格局;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全面推动煤电灵活性改造,挖掘电网接纳可再生能源潜力;支持更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规划配置电化学储能系统,改善电能消纳,同时加速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新型能源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建议光伏发电新增规模不低于3亿千瓦,风电新增规模不低于1.5亿千瓦。


两会建议2:关于尽快开征碳税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逐年降低,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但是我国仍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目前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还在逐年上升。

2011年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体系。由于只覆盖发电行业,而且配额基本按照历史排放量核定,实际只起到约束增量作用。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3.1亿吨二氧化碳,成交额约68亿元,碳交易市场减排效果极其有限。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的税,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完全不同,碳税采用公平义务原则,不论排放多少,都必须征收,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是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前全球已经有3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


二、开征碳税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能源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适度开征碳税,有利于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也可促进碳捕捉、新型减排、清洁能源和零碳生产等技术的应用,使一些新兴行业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的最佳路径,开征碳税不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碳关税”等贸易保护的有效措施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我国是出口贸易大国,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而我国开征碳税,可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避免被征收碳关税。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征收碳税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厘定碳税计税依据碳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按照排放到空气中二氧化碳量和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二种。建议我国按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并可对采用低碳技术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二、碳税征税环节主要有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建议碳税可先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待进一步厘定碳足迹和强度后,可在消费环节进行征收。

三、碳税征收标准参考国际碳市场价格,考虑我国国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建议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50~150元的碳税,我国每年可征收约5000~15000亿元碳税资金,上述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生态修复、节能减排、低碳产业发展。

四、与现有碳交易市场的衔接由于目前国家正在完善全国碳交易市场,可以安排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参与碳市场的交易,不重复交易和计征,过渡期结束,立即实施按照碳排放当量计征的碳税制度,废除碳交易市场或大幅度降低交易价格,实现平稳过渡。

两会建议3:关于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企业免息三个月的建议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目前已经得到控制,复工复产顺利推进。疫情过后,很多企业陷入流动性困难的艰难处境,特别是背负大量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营收大幅下滑,企业多面亏损,新一轮贷款融资又申请困难,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在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的指导下,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等银行机构纷纷推出金融举措,放松贷款政策、简化业务流程、征信保护、延迟还款、贷款展期等组合措施为企业积极纾困。在特殊困难时期,这些举措确实扶了企业一把,但也只是杯水车薪,未能解决企业的根本问题。

当前形势下稳定经济就是要稳定企业,支持企业生存、保障就业成为当下重中之重。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节点与支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企业来实施,只有保护企业,才能保障就业与未来收入流,继而缓解疫情对我国经济市场的巨大冲击。“寒冬”总会过去,但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只有先活下来才有机会等到春天。

从全球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看,我国依然是融资成本最高的国家,我国前十大盈利企业大部分是银行,这是极不正常的,是到了不得不改革的时候了。疫情期间银行业务也几乎没有损失。从长期看,企业垮了,整个经济链条就会散,金融机构也难独善其身。因此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尽快出台真正有效有益的一揽子金融扶持救助政策,将是实现我国企业及整个经济体系复兴的关键。

为此,提出如下尽快给与贷款企业免息三个月的专项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众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业务大幅萎缩,但财务费用未减少,企业入不敷出,阶段性还款困难,还款压力与日俱增,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步步维艰。呼吁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银行给与贷款企业免息三个月的专项扶持政策,明确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给出清晰的规范指引和执行路径。在免息的同时给与贷款企业自动延期三个月。

针对五部委早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呼吁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各银行决策部门根据各地各自实际,积极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将贷款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绿色通道等金融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强化网点机构执行力度,切实支持企业稳定现金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共同渡过难关。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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