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假冒商标注册案一审判决,被告田某某为他人生产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系列纯粮酒提供散酒六千余斤,被法院被判刑期一年,并罚款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田某某在明知道吴某、沈某包装、生产制造假冒品牌白酒的状况下,以便谋取不法权益,以每斤8元、13元不等价钱,共14次销售给吴某、沈某散酒6230斤,价值53540元。除当场查获200斤外,别的散酒均被吴某、沈某包装成1000余箱品牌白酒,涉案价值人民币285500元。被告田某某盈利人民币3000元。另查清,吴某、沈某总共生产制造假该知名品牌系列纯粮酒4200余箱,涉案人员额度130多万元。同案判决的也有参加包装、提供运送便利、提供假冒品牌白酒空罐、为作假酒提供存储地址的十余名嫌疑人。

办案检察官提醒,依据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明知道别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制造、经营地、运送、存储、代理进出口等便捷标准或协助的,以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为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场地、运送等便捷标准或协助的,构成共犯,也会遭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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