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节选自:中国基金报

近日,证监会就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基金行业长达22年“只进不出”的局面很快将要打破。

征求意见稿中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扶优限劣”,明确了管理人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将促使行业进入良性循环,优秀人才基于创业诉求或发现好的投资机会这一目的设立公募基金,头部公募机构或具特色的优秀公募机构也可以通过合并实现快速发展。同时,“退出机制”将打破“牌照保护”,强调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能够持续输出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能力。

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的触发情形,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扶优限劣”,同时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强调“进退有序”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到,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可以从事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销售和运营管理服务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基金子公司从严准入,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子公司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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