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 bigSaaS税务补充】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在图书、报刊上发表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作者去世后,遗作稿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任职受雇于杂志社的编辑人员,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按照什么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任职、受雇于杂志社的除记者、编辑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igSaaS税务补充】员工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司内部司刊写稿取得的报酬能否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明确。个人理解,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司内部司刊的编辑人员获取“报酬”;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额外”的工作取得获取“报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居民个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稿酬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何时办理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9.居民个人仅取得稿酬所得,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预缴环节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0.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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