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应始终遵循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的一种类型,既应当遵循基金共性的监管原则,也应该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特点,有适应其自身特点的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究其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政府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2.高效监管原则

  高效监管,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高效监管原则,首先要求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构合法的监管地位以及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高效监管原则还要求确定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要有所管有所不管,要管得有效。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基金活动,制止基金市场上的非法行为,切实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监管的保证。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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