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实践及经济学的理论都已经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主体丧失自由,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完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分类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从投资对象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由于并购基金常常涉及杠杆操作,可能引发风险外溢,因此对其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风险提示:以上观点不代表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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