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偿付能力管理新规上升为部门规章,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以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本刊特约作者刘链/文

1月25日,银保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旨在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以此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管理规定》将原有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而2016年“偿二代”实施以后,原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后的实际需求;“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虽然对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评级提出要求,但仅为原则性及框架性要求;而此次《管理规定》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总体来看,《管理规定》及时总结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 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有效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扩展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原《管理规定》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为不达标;新《管理规定》下主要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任一不符合要求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对于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采取以上措施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同样将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管理规定》强化对偿付能力监管监察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最新数据显示,有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上市公司偿付能力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以2020年三季度各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看,共有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除中法人寿以外,其余均为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而上市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在200%以上,且风险综合评级均为A类。

《管理规定》的发布以及“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落地,使得偿付能力监管更为严格且透明,对部分在投资端或定价层面过于激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利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上市险企整体偿付能力处于较高水平,更为严格的监管将使得行业经营环境改善,利好头部公司。

根据“偿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和此前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不符合上述任意一条的均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改进和扩展,在完善基础监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刚性约束。

结合“偿二代”规则,银保监会将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 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增加了对不达标险企的监管措施,根据风险评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会将其划为重点核查对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新监管措施被分类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可选择采取的措施,前者为4项,后者为8项。此外还规定了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险企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降低公司的控制风险。保险公司还应当通过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接受市场监督等方式,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达标。

《管理规定》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激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通过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等方式,提高险企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

监管倒逼挤水分、降杠杆

近日,银保监会对“偿二代”现行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偿二代”二期工程 20项监管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并于在业内征求意见。此次对现行17项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即第7号规则《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第14号规则《资本规划》、第20号规则《劳合社(中国)》,形成“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

结合“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监管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三支柱框架体系的基本确立,提高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风险针对性和风险覆盖面,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更加科学有效地反映出保险行业的风险变化情况,从而引导企业做出针对性的改进和管理手段,提高险企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对于保险行业出现的粗放式经营以及高杠杆投资等行为也有一定的矫正和平抑作用。

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稳步推进,以及新《管理规定》的落地,保险业的风险防控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实施过程中,险企对于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的抵抗能力也会随之提高。对于大型上市险企而言,其偿付能力较强,在差异化的监管下具有更大的优势。

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合同期限和风险转移的相应管理和监督、对于风险因子的有力调控以及严格的管控措施,将会极大地抑制中小险企经营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如最近的中小险企在健康险和车险运营定价上出现的激进式行为等。强化市场监管,提高险企抗风险能力,引导中小险企合规运营,将引导整个保险行业走向更健康、更成熟、更合规的运营模式上去,降低行业整体的运营风险。

《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只有1个多月,预计对行业中小公司的影响比较大,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将有利于行业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带动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万联证券认为,“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落地,偿付能力监管进一步完善;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实施,对险企的影响呈现分化趋势。“偿二代”是中国保险业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二代制度体系。“偿二代”一期自2016年开始正式运行至今已有五年。2020年上半年,银保监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开展“偿二代”二期工程测试;7月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二代”二期监管的框架体系和具体举措。

偿付能力监管由一期到二期的改革旨在补齐一期工程的制度短板、强化风险防控、挤出资本水分、降低行业杠杆率,倒逼险企通过优化产品结构、调整投资策略实现改善偿付能力指标的目的,从而保障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资产风险穿透计量

在实际经营中,偿付能力充足率受险企经营策略和投资风格影响较大。对于经营稳健、投资保守、负债久期长的大中型险企,“偿二代”二期的实施不会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显著影响;对于资产负债两端风格激进、规模导向的中小型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明显承压。

从资产端监管来看,“偿二代”二期明确要求资产风险普遍要进行穿透计量,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这一新增规则完善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了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债券等资产可用于对冲利率风险,从而降低险企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改善利率风险对冲率。

从负债端监管来看,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分别计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对于依赖短期险暂时提高保费规模、负债久期较短的险企,核心资本降低将直接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准备金时需考虑重疾恶化因子,对于定价时未考虑重疾恶化的险企,偿付能力准备金将有所增加,从而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风险。

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易下难上。2020年前三季度,财产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水平呈现稳中略降趋势,一至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8.1%、276.7%和267.6%。主要原因在于赔付率上升,车险综合改革以及政保业务等非车险的开拓消耗资本金、拉高综合成本率。展望2021年,在车险综合改革持续推进和“偿二代”二期实施的双重压力下,短期内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大概率维持在高位,保费收入增速继续放缓,因此,根据万联证券的预计,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整体水平或将延续缓慢下行趋势。

“偿二代”二期将于2021年正式实施。短期来看,重规模轻价值、投资风格激进的中小型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明显承压,而经营稳健、负债久期较长的大中型人身险公司无显著影响;对财产险公司而言,在“偿二代”二期和车险综合改革的交叉影响下,预计2021年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下行。长期来看,“偿二代”二期将倒逼保险公司从根本上解决经营问题,促进公司以及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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